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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28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市有資產經營管理,強化市有資產之運用效益,特 設置臺北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市有資產完整資訊之統合事項。 (二)市有資產經營、管理、運用政策之擬議事項。 (三)市有資產經營、管理、運用計畫評核、審議及督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市有資產經營管理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 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都市發展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產業發展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民政局局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財政局局長。 (八)主計處處長。 (九)地政處處長。 (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第十一款之人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由本府遴 聘之,任期一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副局長一人兼任 。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參加本會之各機關及本府秘書處指定層級相當人員共同組成,並 由財政局局長召集。 本會及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財政局擔任。
  • 五、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就其經管之市有資產經營管理情形提出專 案報告。
  • 六、本會工作小組於本會委員會議開會前,就提案、議案先行研議整合各局處意見,再送本 會委員會議審議。 本會工作小組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參與討論。
  •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行文以市政府名義行之;工作小組行文以財政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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