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施之執行成效,以 達成落實節約能源政策,特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政策研擬事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施策劃、督導及推動事宜。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節約能源措施之輔導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節約能源措施有關事宜。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置執行 秘書一人,由副秘書長(行政)兼任;置委員若干人,除聘請四位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外 ,另由本府秘書處、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警察局、環保局 、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研考會、公務人員訓練處、消防局及公管中心等首長兼任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本府各一級機關之物業管理單位主管(秘書室主任或總務主管) 為工作小組成員,負責傳達並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 六、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七、本會之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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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65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