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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0448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節約能源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施之執行成效,以 達成落實節約能源政策,特設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 長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本府勞工局局長。 (九)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三)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四)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五)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十六)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七)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八)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處長。 (十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二十一)本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主任。 (二十二)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政策研擬事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施策劃、督導及推動事宜。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節約能源措施之輔導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節約能源措施有關事宜。
  • 四、本會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出席。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學校辦理。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由副秘書長(兼任本府秘書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務,並依「臺北 市政府加強推動『四省專案』實施計畫」,設各種專案推動小組,負責訂(修)定四省 專案相關計畫、轉知本會決議事項及督導各機關、學校執行成效。
  • 六、本會之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局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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