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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4011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5503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確保公共安全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本辦法涉及相關機關之業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北市商業處:商業之管理。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築物使用及室內裝修之管理。 三、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及液化石油氣之管理。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自助洗衣店,指現場設置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之洗 衣機或烘衣機,且現場無人常駐服務之洗衣店。
  • 第 4 條
    自助洗衣店之經營者應確保營業場所公共安全,並定期於每年六月三十日 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自主檢查一次。 自助洗衣店之經營者應將前項自主檢查結果記載於自主檢查表,並將自主 檢查表置於營業場所內供產業局及相關機關查核。 前項自主檢查表應包含自助洗衣店基本資料、建築物、天然氣、液化石油 氣及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投保,其格式由產業局及相關機關定之。
  • 第 5 條
    自助洗衣店之經營者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營業場所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建築物及設施符合建築、消防及天然氣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 三、依建築、消防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定期申報。 自助洗衣店之經營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設置緊急聯絡及嚴禁煙火標示 。 緊急聯絡標示之內容,應包括自助洗衣店名稱、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供應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名稱及電話、本府消防局通報電話。
  • 第 6 條
    自助洗衣店應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 使用天然氣之自助洗衣店,應配合公用天然氣事業換裝微電腦瓦斯表,並 與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連動。 使用液化石油氣之自助洗衣店,應裝設自動緊急遮斷裝置,並與瓦斯及一 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連動。
  • 第 7 條
    產業局及相關機關應定期查核自助洗衣店之自主檢查結果。 前項經查核為合格者,由本府於入口明顯處張貼合格告示。經查核為不合 格者,產業局或相關機關得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行政執行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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