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立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推動民間參與學校文教設施營運管理權利金之支用,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學校權利金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之權利金,係指學校依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各級學校 文教設施營運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民間參與文教設施營運管理所收取 之費用。
-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權利金之收入及支出,應設置專帳以納入預 算方式執行,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學校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資金來源。
- 五、權利金除不得支用人員薪津外,支用項目如下: (一)學校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需之出席費、評審費、差旅費、誤餐費、 交通費用之支出。 (二)學校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必須之法律諮詢費用或營運爭議所需委任 律師、訴訟、仲裁及爭議處理等費用。 (三)辦理營運管理所需之人員加班費、稅金、器材保養、設施維護、裝 修、文具、紙張、郵電、印刷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推展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比賽所需之器材設備、運動醫療、交通 、差旅費用及參加比賽期間之誤餐費。 (五)補助學校教學與活動所需之郵電、材料、文具紙張、印刷及事務用 品費用。 (六)補助學校水費、電費、瓦斯費不足之開支。
- 六、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學校權利金收支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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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14306111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4年5月14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營運管理權利金支用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各級學校文教設施營運管理權利金支用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