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推動民 間參與學校運動設施營運管理權利金之支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校權利金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之權利金,係指各校依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市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營運管理 作業要點,辦理民間參與運動設施營運管理所收取之費用。
- 四、各校所收取之權利金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 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資金來源。
- 五、權利金之支用,各校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依實際工作需求擬定計畫,提行政會議討論 ,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 六、除人員薪金不得支用外,權利金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各校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需之出席費、評審費、差旅費、誤餐費、交通費用之支 出。 (二)各校辦理營運管理督導所必須之法律諮詢費用或營運爭議所需委任律師、訴訟、 仲裁及爭議處理等費用。 (三)辦理營運管理辦公處所所需之器材保養、維護、裝修、文具、紙張、郵電、印刷 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推展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比賽所需之器材設備、運動醫療、交通、差旅費用。 (五)補助學校教學與活動所需之郵電、材料、文具紙張、印刷及事務用品費用。 (六)補助學校水費、電費、瓦斯費不足之開支。
- 七、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各校權利金收支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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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教體字09635961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