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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8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人字第104337081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及所屬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 院)支援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中心)人員之工作考核及獎懲,以提高 上述人員榮譽感、激勵工作意願,並作為年終考績(核)之主要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之派駐(支援)人員係指本局疾管處及聯合醫院派駐(支援)健康服務中心 之防疫人員。
  • 三、派駐(支援)人員之差勤管理由健康服務中心負責。 派駐(支援)人員之考核及獎懲由健康中心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客觀公平之 考核及適當之獎懲建議。
  • 四、健康服務中心就派駐(支援)人員之工作、勤惰、品德、才能等項目進行考核,其評分 比重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五十分) (二)品德考核(占二十分) (三)勤惰考核(占二十分) (四)才能考核(占十分) 以上總分一百分,其中考評比重健康服務中心占百分之七十,各派駐(支援)單位占百 分之三十;惟考列甲等比例則由各派駐(支援)單位依規定比例,得做整體最終之調整 。
  • 五、派駐(支援)人員於派駐(支援)期間表現良好或不服從健康服務中心之調度或違反相 關法令規定者,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得以書面建議各派駐(支援)單位予以獎勵或懲處。
  • 六、本局及所屬其他支援人員準用本考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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