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於 辦理職缺外補公開甄選作業一致,達公開、公平、公正目的,並廣徵人才,特訂定本作 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係指除考試分發、依法得免經甄審及組織法規中機要人員以外,定 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之人員。
- 三、各中心各類人員遴用之資格,除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護理人員: 1.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工作二年以上或臨床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 2.領有本局近三年內辦理之公共衛生護理人員培訓計畫課程(e 大之核心課程十 七小時)之結業證明者優先考慮。 (二)組員:除經銓敘審定衛生行政職系有案者外,若其他職系調任人員,須符合現職 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 (三)技士(佐):除經銓敘審定衛生技術職系有案者外,若其他職系調任人員,須符 合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 (四)其他各類人員:依其相關任用法規規定辦理。
- 四、上開各類人員出缺之甄補作業,應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本局及 甄選之中心網站,公告時間至少七日(如遇截止日為例假日時,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 公告截止後,如有符合資格者,應依程序規定辦理甄選事宜,如無適任人員時,始得再 次上網公告。
- 五、本甄選之評分,各中心得依擬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 、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評分標準表。 因業務需要,得採筆試及口試二項佔總成績各百分之五十分方式辦理,並得增列實地考 試等方式。 報名參加甄選人數逾十人時,得於第一階段成績擇優錄取參加第二階段考試,參加第二 階段考試人員至多為每一職缺數之五倍。
- 六、為簡化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即時因應機關用人之需,各中心於辦理職缺公開甄選時,得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正取名額外,增列候補名額,其名 額不得逾職缺數,候用期間為三個月。
- 七、測驗應注意事項: (一)筆試試題由主辦單位擇人命題或聘請專家學者命題後,由主辦單位會同人事(政 風)人員製卷、彌封及拍照存證。 (二)筆試結束後,答案卷應即彌封拍照。 (三)電腦測試時,應於測驗結束時當場列印並請應試人員簽名後彌封。 (四)口試委員評審成績應當場評定,不得於離開試場事後補填或更正。 (五)測驗結束後應於七日內將考試成績批改完畢並簽奉核可,將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局 及甄選之中心網站。 (六)各中心參與試務人員及口試委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失,視情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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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8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0963602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