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1.作業依據 1.行政執行法。 2.消防法。 3.停車場法。 4.市區道路條例。 5.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8.內政部訂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9.臺北市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計畫。 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11.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01-2.作業目的 有鑑於災害種類繁多,經常跨越行政區支援救災,甚至在無預警情形之下造成重大人 命傷亡、財產損失,為確保地震、水災、火災等都市災害發生時,救援車輛(包括消 防車、工程救險車、警備車等)及時前往災害現場,針對通往臺北市火災搶救困難地 區救災必經之道路及臺北市現有道路寬度 7.5公尺以下者,直接連接有人居住或使用 之建築物之道路,其中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車等)能順利抵達之區 域(如巷口),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 140公尺以上之道路劃設消防通道實 施禁停管制措施。因上述地區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救援車輛若無法立即趕抵現場搶救 ,消防人員必需花很多時間忙於部署消防水線、攜帶救災裝備或運用移動式消防幫浦 入內救災,將影響救災時效,並使災情擴大,極可能發生重大傷害。
- 01-3.作業流程(如附件)
- 01-4.名詞定義 1.消防通道:指通往臺北市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臺北市現有道路寬度 7.5 公尺以下者,直接連接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之道路,其中救援車輛(消防 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車等)能順利抵達之區域(如巷口),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 之建築物在 140公尺以上之道路(如圖 1)。消防通道至少需保持 3.5公尺以上淨 寬。其餘規定詳如01-5.消防通道劃設及實施禁停管制措施原則。 2.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 員、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其認定分類項目詳如01-5.消防通道劃設及實施禁停管制措施原則第9點。 3.甲類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1目所列用途之場 所,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 酒家(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 01-5.消防通道劃設及實施禁停管制措施原則 1.通往臺北市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 2.臺北市現有道路寬度 7.5公尺以下者,其中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 車等)能順利抵達之區域(如巷口),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 140公尺以 上之道路。(如圖1) 3.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 3.5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 備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4.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5.消防通道未滿 5.5公尺之道路:雙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 6.消防通道 5.5公尺以上,未滿 7.5公尺之道路:單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 型人行道。 7.消防通道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道路,雙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 消防栓5公尺範圍內道路,單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 8.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 在危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有利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8.1.建築物用途(甲類場所、存放危險物品、使用或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構造 (易燃材料、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 6層樓以上、樓層較多建築物優 先)及密集程度(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8.2.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較少之一側,但 設施物處道路實際淨寬5.5公尺以上,未滿7.5公尺者,不在此限;若設施物處 道路實際淨寬不足 5.5公尺,則該處雙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 道。(如圖3) 9.臺北市火災搶救困難地區認定分類項目: 9.1.連棟式磚、木造建築物達50戶以上。 9.2.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9.3.甲類地下室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9.4.20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9.5.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在20床以上之老人養護機構及住院病床在 100床 以上之醫院。 9.6.捷運地下車站及捷運地下商店街。 9.7.機械式密閉停車塔。 9.8.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9.9.其他經消防局各大隊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 逃生困難等場所。
- 01-6.任務分工 1.消防局 1.1.評估劃設消防通道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 1.2.公布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 1.3.網站公告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 1.4.研訂劃設消防通道說帖。 1.5.宣導民眾瞭解消防通道對於公共安全之重要性。 1.6.定期或非定期執行巡查勤務時,協助通報違規停車。 2.交通局(交工處) 2.1.劃設消防通道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及「消防通道」標字,並於劃 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前於現場張貼公告週知。 2.2.提供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圖檔。 2.3.連結消防局網站公告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 2.4.宣導民眾瞭解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之意義。 2.5.定期或非定期執行巡查勤務時,協助通報違規停車。 3.交通局(停管處) 3.1.檢討消防通道附近路外停車場費率。 3.2.研訂停車政策說帖。 3.3.加強宣導消防通道附近停車處所資訊。 3.4.宣導民眾瞭解臺北市停車政策。 3.5.取締告發違規停車及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3.6.定期或非定期執行巡查勤務時,協助通報違規停車。 4.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4.1.研訂消防通道加強取締拖吊違規停車說帖。 4.2.協助排除劃設標線過程民眾抗爭等障礙。 4.3.取締、告發及拖吊違規停車。 4.4.連結消防局網站公告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 4.5.宣導民眾勿違規停車及加強取締拖吊方式與範圍。 4.6.110專線受理民眾檢舉消防通道違規停車。 5.都市發展局(建管處) 5.1.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之違建、違規廣告物處理。 5.2.宣導民眾勿搭蓋違建及臺北市拆除違建之政策。 5.3.定期或非定期執行巡查勤務時,協助通報違規停車。 6.環保局 6.1.消防通道廢棄物查處清理。 6.2.宣導民眾勿違規堆放廢棄物或車輛。 6.3.定期或非定期執行巡查勤務時,協助通報違規停車。 7.民政局 7.1.依本作業程序01-07作業內容第3點規定申請社區參與民意調查劃設消防通道者 ,由里長協助實施民意調查(問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並透過區公所將問卷 及問卷統計表函送消防局辦理後續事宜。 7.2.協助宣導民眾瞭解消防通道範圍與重要性。 7.3.定期或非定期執行巡查勤務時,協助通報違規停車。 8.工務局(新工處) 8.1.本市列管消防通道標字、標線因道路挖掘致脫落或損壞時,要求申請人或施工 廠商回復原狀。 9.區公所 9.1.里辦公處協助向消防通道兩側居民宣導說明消防通道範圍與重要性、臺北市停 車政策、消防通道附近停車處所及費率等相關資訊。 9.2.連結消防局網站公告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 9.3.區公所及鄰里公布欄公告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 。 9.4.協助宣導民眾瞭解消防通道範圍與重要性。 9.5.定期或非定期執行巡查勤務時,協助通報違規停車。 10.觀光傳播局: 10.1. 統整消防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單位研訂消防通道相關政策說帖,製作消防 通道宣導資料,並配合消防通道繪設執行時程,訂定具體宣導計畫。 10.2. 協助宣導民眾瞭解消防通道範圍與重要性、臺北市停車政策、消防通道附近 停車處所及費率等相關資訊。 10.3. 連結消防局網站公告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 11.研考會 11.1.執行情形追蹤考核。 12.法務局 法令適用疑義之諮詢。
- 01-7.作業內容 1.消防局各大隊依據本作業程序 01-5.消防通道劃設及實施禁停管制措施原則規定, 評估臺北市現有道路劃設消防通道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之路段,經消 防局審查確認後,公布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公布 宣導期間 2週(14日)。 2.民眾建議劃設消防通道案件,由消防局轄區大隊依據 01-5.原則評估,並經消防局 審核符合劃設消防通道原則,即依據本作業程序辦理;若不符合劃設消防通道原則 ,即由交工處依權責通盤考量道路之法定禁停範圍、路幅寬度、交通流量、行車順 暢、停車需求、公眾進出順暢、公共安全及當地民意等因素檢討辦理。 3.非屬上述消防通道,惟經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 路所圍之路段,如圖 2)有劃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 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問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 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由里長透過區公所將問卷及問卷統 計表函送消防局,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兩側住戶 共識意見及下列作業程序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 行道及消防通道標字。 4.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公布宣導 2週期間,由觀光傳 播局、消防局、交通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建管處)、環保局、民政局、區公 所及里辦公處等各單位針對消防通道附近民眾加強宣導週知,並由停管處檢討消防 通道附近路外停車場費率及加強宣導消防通道附近停車處所資訊。 5.觀光傳播局統整消防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單位研訂消防通道相關政策 說帖 ,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將宣導資料分送民政局、警察局、交通局及消防局等 各局處、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協助宣導。 6.公布宣導期間由各里辦公處協助向消防通道兩側居民宣導說明消防通道範圍與重要 性、臺北市停車政策、消防通道附近停車處所及費率等相關資訊,並由觀光傳播局 、消防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局處依任務分工權責協助宣導說明。 7.公布宣導期滿即由交工處依據公布消防通道範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 行道及「消防通道」標字,於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前於現場張貼 公告週知,並提供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電子圖檔予消防 局網路公告,劃設標線過程請警察局派員警協助排除民眾抗爭等障礙。 8.消防通道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範圍公告於消防局、交通局、警察 局、觀光傳播局及區公所網站、各區公所及鄰里公布欄,並由觀光傳播局、消防局 、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建管處)、環保局、民政局、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等各單位 持續宣導及協助違規停車通報警察局( 110)查處。 9.消防通道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完成並於網站公告後,第 4日之上 午 9時起(劃設當日不計),由警察局各分局及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24小時優先執行取締告發拖吊 ,以爭取防救災時效。 10.警察局各轄區分局應將消防通道納入巡邏線,定時派警巡查,如發現違規停放車輛 ,立即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派遣直屬第一或第二分隊,調派拖吊車執行 取締告發拖吊移置。 11.消防通道若因狹小或違規停車方式(如車輪緊貼路緣、違規車輛底盤太低、前後車 輛緊貼等)致無法拖吊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1連續舉發規定辦 理,以確保消防通道淨空。 12.本府各任務分工單位於定期或非定期執行巡查勤務時,發現有本市列管消防通道標 字、標線因道路挖掘致脫落或損壞時,將缺失內容及挖掘地點電話通報新工處要求 申請人或施工廠商回復原狀,俟完成後將改善前、後照片函送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及消防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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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消救字第104369090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