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 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 立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 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社會局局長。 (三)勞動局局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觀光傳播局局長。 (八)體育局局長。 (九)公務人員訓練處處長。 (十)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學生會或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生家長會及 教師會代表七人。 (十一)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十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 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 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 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教育之實施 發展。 (三)督導考核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 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教育局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推動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教育。 (九)其他有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經主任委員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惟委員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陳述意見。
- 五、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教育局認定並簽報主任委員核可後,予 以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有關機關調查,構 成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屬實。 (六)違反本會委員倫理規範暨聘(派)兼同意書。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教育局辦理解聘事宜。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主辦業務科 科長兼任;置幹事四至六人,由教育局各業務主管科股長兼任,約聘人員一人,負責幕 僚聯繫及處理有關業務。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並由教育局籌組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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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2
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08186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