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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人字第09532429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倡導學校自主管理,提升教師責任心及尊榮感,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實施教師(不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榮譽出勤予以免簽到退。
  • 三、免簽到退教師,應依各校規定時間出勤,又有關升降旗、授課、查堂、遲到早退、曠職 、請假等仍應依「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出 差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實施教師榮譽出勤學校,其單位主管應加強執行教師出勤考核,校長及人事主管人員得 不定期查核,並作成紀錄列入考評參考。
  • 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之出勤管理,仍應依原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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