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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0302846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數位策略中心:政府企業架構、數位人力資源、數位服務流程、數位 計畫績效、數位整備評量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二、資通安全中心:資通訊安全管理、資通訊服務管理、資通訊營運管理 、資通訊資產管理、資通訊用戶管理、資通訊基礎建設等事項之規劃 、推動及管理。 三、系統研發中心:共同政務資訊系統、共同服務資訊系統、共通系統發 展平臺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四、數據治理中心:資料流通、資料整合、資料開放、數據分析等事項之 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數位創新中心:公共服務創新、市民數位平權、城市數位轉型等事項 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主任、高級分析師、專員、股長、分析師、 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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