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組:市政資訊整體規劃與推動及管考、設置及應用資訊計畫 之審議、使用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本市資訊產業政策研擬、推 動資訊教育訓練及資訊交流等事項。 二 應用服務組:市政網站服務規劃開發及應用推廣、市政便民網路應用 服務規劃開發及推廣、共通性地理資訊系統應用發展、市政資訊整體 應用及電子化政府便民服務等事項。 三 系統發展組:共通性資訊系統及平台規劃、分析設計、開發及維運、 行政管理自動化業務、市政資料倉儲及相關資料整合業務等事項。 四 設備網路組:市政網路、視訊及網路電話應用發展策略規劃、本市無 線等網路基礎建設管理及應用發展策略規劃、電腦機房、設備及市政 網路管理、市府整體資訊安全維護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研考及不屬於 其他組、室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專員、股長、高級分析師、分 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操作 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組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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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1001
臺北市政府資訊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97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