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社 會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 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專線及救援組: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受案、派案及追蹤聯繫、二十四 小時緊急救援規劃協調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二 兒童少年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 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三 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 服務事項。 四 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 相關服務事項。 五 暴力防治組:協調警察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保護 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及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治教育訓練等事 項。 六 醫療扶助組:協調醫療院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等 事項,並協調衛生局整合被害人診療、身心復健資源網絡之建置、加 害人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七 教育輔導組:協調教育局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針對疑似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兒童少年入轉學 之協助、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導辦理等事項。 八 綜合規劃及行政組:規劃整合年度工作計畫、建構服務網絡、發展服 務方案、辦理研究、訓練、資訊管理、綜合管考、文書、總務及不屬 各組業務之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中心辦理有關救援暨危機個案所需警力及醫療資源,應由警察單位派員 會同處理及由醫療院所提供相關診療。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涉及與校園(含 幼稚園)協調困難事項,應由教育單位派員會同處理。
- 第 9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主任。 二 秘書。
- 第 10 條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之,每兩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副主任。 三 秘書。 四 組長。 五 其他經主任指定之有關人員。
- 第 11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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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4008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95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