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2923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7~13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1年8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專線及救援組: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受案、派案及追蹤聯繫、二十四 小時緊急救援規劃協調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二 兒童少年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 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三 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 服務事項。 四 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 相關服務事項。 五 暴力防治組:協調警察機關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保 護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及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治教育訓練等 事項。 六 醫療服務組:協調醫療院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等 事項,並協調衛生機關整合被害人診療、身心復健資源網絡、加害人 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七 教育輔導組:協調教育機關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針對疑似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兒童少年入轉 學之協助、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導之辦理等事項。 八 綜合規劃及行政組:規劃整合年度工作計畫、建構服務網絡、發展服 務方案、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管理師、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中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中心辦理有關救援暨危機個案所需警力及醫療資源,應由警察機關派員 會同處理及由醫療院所提供相關診療。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涉及與校園(含 幼兒園)協調困難事項,應由教育機關派員會同處理。
  • 第 10 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主任。 二 組長。
  • 第 11 條
    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二星期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副主任。 三 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社 會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核定;丙表由本中 心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二、三、四、五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