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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5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99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 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本市家庭教育政策之規劃、 相關執行及研究推廣等事宜。
  •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組:家庭教育之研究、策劃、推行、督導及其他不屬於各組 之事項。 二 推廣教育組: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開發培訓、 諮詢輔導及國際交流與合作之事項。
  • 第 5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助理研究員、輔導員及辦事員。
  • 第 6 條
    本中心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辦理諮詢輔導與 活動推廣等相關事項。
  • 第 7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
  • 第 8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9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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