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一、目的: 提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調劑同仁身心,促進情感交流,培養團隊精神。
- 第 2 條二、活動方式: (一)本府員工休閒活動各隊社之活動,各機關現職員工、退休人員,眷屬均得自由報 名參加。 (二)各隊社活動以經常性為主,應利用例假日或公餘時間舉辦各種活動,並配合慶典 舉辦各項比賽、表演或展覽。 (三)各隊社之領隊,由本府就各局、處、會首長或附屬機關首長遴聘之,並由領隊遴 選適當人員擔任總幹事、幹事、負責策劃及推展事宜。 (四)各隊社應於年度開始(十二月三十日)前擬訂活動實施計畫及填具「活動狀況基 本資料」報府核備,切實依照計畫實施;每三個月應將活動情形及成果,填具「 活動紀錄表」、「成果統計表」,併經費支出憑證報府。年度結束(十二月二十 日前)應檢附活動照片五至十張,並完成全部經費支出報府核銷。 (五)各隊社舉辦各項活動,由本府人事處(住福會)隨時派員督導之,如有發現未按 活動計畫展開活動者,經費不予補助。
- 第 3 條三、各隊社舉辦活動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酌予補助,按月撙節使用。
- 第 4 條四、各隊社活動狀況基本資料,由本府人事處(住福會)彙整後編製「各隊社活動狀況一覽 表」另行按年度刊登本府公報,各機關應長期公布,並鼓勵同仁踴躍參加,每一同仁以 至少參加一種活動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協調各隊社請求指導或配合辦理,以帶動風氣, 裨利員工休閒活動。
- 第 5 條五、各休閒活動隊社於活動時,如需借用學校場地,應先自行向學校洽借,必要時本府協助 辦理。
- 第 6 條六、獎懲: (一)依各隊社活動績效,作為下年度預算增減依據或維持原額。 (二)優異隊社團體(主辦機關);定期於本府集會頒獎表揚。 (三)績效特優之隊社個人,各該隊社承辦人酌予議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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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11
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活動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住字第9000576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