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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人給字第10232071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目的: 提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調劑同仁身心,促進情感交流,培養團隊精神。
  • 二、隊社成立與解散: (一)成立隊社:申請成立隊社應有本府不同機關員工30人以上聯名發起,訂定章程。 其內容應包括隊社宗旨、組織、隊社員及活動概況等,經簽奉 市長核可後,始 准成立。 (二)解散隊社:各隊社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解散之。 1.隊社得經全體隊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解散之。 2.無正當理由,年度內未按計畫舉辦活動,經查證 3次者,本府人事處得簽請 市長解散之。
  • 三、活動方式: (一)本府員工休閒活動各隊社之活動,各機關現職員工、退休人員,眷屬均得自由報 名參加。 (二)各隊社活動以經常性為主,應利用例假日或公餘時間舉辦各種活動,並配合慶典 舉辦各項比賽、表演或展覽。 (三)各隊社之領隊,由本府就各局、處、會首長或附屬機關首長遴聘之,並由領隊遴 選適當人員擔任總幹事、幹事、負責策劃及推展事宜。 (四)各隊社應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擬訂活動實施計畫(含年度目標、活動項目、預 期績效)及填具「活動狀況基本資料表」報府核備。本府於12月底前核定,經核 定後之隊社自當年度 1月 1日起切實依照計畫實施;每 6個月或活動結束後,將 活動情形及成果,填具「活動紀錄表」,併經費支出憑證報府。每年12月20日前 應檢附活動照片 5至10張,並完成全部經費支出報府核銷。
  • 四、活動經費:各隊社舉辦活動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酌予補助,撙節使用。 除上述補助費外,得收取隊社員活動費用,以充裕經費,俾利活動推展,惟收支狀況應 定期向隊社員公開徵信。
  • 五、活動訊息及報名方式:本府人事處彙整各隊社活動狀況基本資料後,編製「各隊社活動 狀況一覽表」,發送至各機關學校。另於人事處網站(http://www.dop.taipei. gov.t w )最新消息區公告各隊社活動訊息,有興趣同仁可逕至該網站「休閒隊社專區」報名 。
  • 六、各休閒活動隊社於活動時,如需租(借)用機關學校場地,應先自行向機關學校洽租( 借),必要時得報請本府協助辦理。
  • 七、獎懲:本府依規定辦理各隊社年度考核,請各隊社承辦機關先行依規定自評並附相關佐 證資料,於每年12月31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辦理考核(詳如本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考核 評分標準表)。有關隊社獎勵與懲處規定說明如下: (一)獎勵: 1.年度終了,本府依各隊社提報之年度目標、活動項目及績效達成度作評 核, 以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增減或維持原額之依據。當年度達成預訂績效且超越前 一年度績效10%以上者,酌予增加經費補助。 2.各隊社經本府年度考核成績前三名者,各該隊社承辦人或協助有功人員酌予議 獎,第一名核予記功一次 1人、嘉獎 2次 1人,嘉獎 1次 2人;第二名核予嘉 獎 2次 2人,嘉獎 1次 2人;第三名核予嘉獎 2次 1人,嘉獎 1次 2人之獎勵 。 3.年度內舉辦發表會或經評選為優異隊社,本府得於集會頒獎表揚。 (二)懲處 1.各隊社當年度未達預訂績效且落後前一年度績效10%以上者,酌予減少經費補 助。 2.各隊社舉辦各項活動,由本府人事處隨時派員督導之,如有發現年度內未按活 動計畫展開活動者,第一次查證,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查證,當年度經費尚 未核銷部份,不予核銷。如當年度經費已核銷完畢,則次年度經費減半補助。 3.推諉塞責者,酌予議處。
  •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自 103年 1月 1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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