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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7-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媒字第10431674600號函修正第2、4、9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重大事故發生現場之秩序及保護當事人隱私,並兼 顧媒體採訪需求及本府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作業順利進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市如發生重大事故,該事故之業務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災害防救計畫」、「臺北市 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新聞發布暨新聞聯 繫作業規定」等規定,視事故狀況進行通報、分工及研商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等相關事宜 。
  • 三、各機關抵達重大事故現場,應以救災為第一優先。為避免影響救災工作進行,應由該事 故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等相關機關依事故狀況,迅速劃設管制區域, 建立封鎖線,嚴格管制進出封鎖線人員,並指派人員維持秩序。倘事故現場之區域管制 有影響當地交通之虞,應由本府交通局、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等機關,對外說明交通管 制相關措施,加強宣導。
  • 四、重大事故現場應由該事故業務主管機關於第一時間確認現場指揮官,並由指揮官指定發 言人,由該發言人負責有關該事故之新聞發布、媒體採訪及媒體聯繫事宜,必要時得由 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協助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現場指揮官應依 事故現場狀況研判情勢,決定是否設置新聞中心。
  • 五、重大事故所有資訊經各相關機關確認無誤後,應儘速通報現場指揮官,由指揮官審酌相 關資訊,將可對外公布之資訊(如受災人數、名單、影響層面、救災進度、善後處理情 形等),交由發言人定時對外公布說明,讓媒體及民眾瞭解最新處理進度;其他現場相 關人員未經授權,應避免對外發表與該重大事故相關之言論。
  • 六、重大事故處理如涉及二局、處以上機關權管,指揮官可要求各業務主管機關指派人員, 會同發言人定時對外說明,並接受媒體採訪;各機關所指派之人員,應全盤掌握資訊並 確認資訊無誤,始得對外發布。
  • 七、現場指揮官依重大事故情勢研判如需於現場設置新聞中心,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中心及 對外發言工作。該事故所有資訊應通報新聞中心,經指揮官審酌後,將可對外公布的資 訊,由新聞中心統一定時對外公布。新聞中心應備有桌椅、電話、影印機、傳真機、電 腦、網路等發稿設備。
  • 八、為避免媒體記者誤入管制區,影響救災工作進行,重大事故現場應規劃採訪區;如環境 許可,事故業務主管機關可依當地情勢,在管制區外選擇制高點供媒體拍攝救災情況; 或協調部分媒體進入管制區內拍攝,再將畫面提供其他媒體,惟媒體進入管制區內拍攝 需有相關機關人員陪同。
  • 九、重大事故如有大量傷病患,本府衛生局應彙整就醫傷病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並依相關規定,由權管機關對外公布說明。
  • 十、媒體於重大事故現場如需採訪當事人或家屬,現場指揮官應指派相關人員,告知採訪相 關事項,並應明確告知有拒絕採訪之權利。當事人或家屬如同意時,應派人協助接受採 訪;如拒絕採訪時,應尊重其意願。
  • 十一、重大事故如經研商需成立區級或市級應變中心,即應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要點」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等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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