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內政部96年 9月20日臺內警字第0960871508號函。
- 貳、前言 有效維護治安,讓民眾擁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向為本府施政重點。本府警察局應針對地 區特性,整合治安維護力量,擬訂具體執行策略,嚴厲掃蕩犯罪行為,嚴密治安防護網 ,強力貫徹公權力,提高治安績效,讓社會安定、民眾安心。
- 參、地方治安權責分析 一、現行法令規範 (一)憲法規定 依據我國憲法之體例,警察制度係規定於憲法第 108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或交由省縣執行;又縣(市)警衛之實施,依憲法第 110條規定,係由縣( 市)立法並執行之,亦即中央係統一制定警政制度,而由地方負責執行地方 治安事務。 (二)警察法 依據警察法第 3條規定,全國性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 市、縣(市)執行之,而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分屬各該政府 立法及執行。 (三)地方制度法 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分別規定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為 其自治事項。內政部警政署主要負責警政制度與治安政策之釐定,並由地方 警察機關切實執行,該署負督導與監督之責。 二、偵查犯罪權責 依據責任分工原則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本府警察局應負責轄區犯罪偵防工作 ,內政部警政署則以協調支援立場,與地方通力合作,全力打擊犯罪。 (一)普通刑案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負責偵辦,並得報請該管警察局支援。 (二)重大刑案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負責偵辦,必要時報請警察局支援偵辦。如案 件跨越市、縣(市)地區者,得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協調支援偵辦。 (三)婦幼安全保護、少年事件防處、金融機構安全維護、防詐騙及預防犯罪宣導 等預防犯罪工作,原則均由中央立法,交由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婦幼 隊、少年隊本於權責規劃執行。 三、警察勤務執行權責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分駐(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警察分局為勤務規 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而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 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因此,內政部警政署基於指揮督導權責,訂頒 各種勤務及專案計畫,本府警察局應依據轄區狀況規劃並執行各項勤務作為。 四、警察風紀維護權責 員警風紀向為民眾認定政府清廉度的重要指標,而本府警察局各級單位主官(管) 直接負端正風紀之成敗責任。一有風紀案件發生,應立即作為,其情節重大者,應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並依「端正警察風紀 實施要點」追究各該主官(管)責任,以宣示整飭風紀決心。 五、警察教育訓練權責 依據「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 、考核事宜,本府警察局與分局則負責所屬警察常年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及執 行。落實執行警察常年訓練工作,以全面提升員警專業素養及執勤技巧,建立健康 活力的警察專業形象。 六、治安經費支出及補助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條規定,警政支出分屬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支出。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政支出,已以一般性補助款方式補助,統籌撥予地方 政府編列預算支出,中央政府得視專案計畫或政策需求補助地方政府。
- 肆、地方治安權責現況檢討 一、協調整合功能良好 「地方治安會報」是地方首長掌握地區治安狀況,整合運用地方資源,研議有效治 安對策之最佳平臺與機制,本府目前已能有效運用會報機制,充分發揮整合治安力 量之功能。 二、治安權責劃分明確本府市長雖為民選首長,仍能與警察局長積極承擔維護地方治安 責任。 三、警政預算編列尚屬充足 民國90年後,相關治安維護經費改為一般性補助款,統籌撥予地方政府使用。自95 年度起,中央已建立一般性基本設施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機制,其中縣市政府 警政經費(包括警察廳舍、警車、重要路口監視系統及尿液檢驗等)亦納入指定項 目,由縣市政府就獲配之一般性補助款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四、強化治安統合管控機制 本府相關局處力量,應全力配合投入,並健全社區治安防衛體系,強化守望相助功 能。俾能統合治安力量與資源,使民眾治安滿意度提升,改善地方治安。
- 伍、強化地方治安責任具體策略與作法 一、強化地方治安整合機制 (一)加強「地方治安會報」功能,整合運用地方資源,以問題導向研議有效治安 對策,至少每月召開 1次,由市長親自主持會議。 (二)透過「地方治安會報」之整合機制,建立整合運用本府各局處與其他檢調情 治單位間之平臺機制,並垂直整合運用所屬鄉鎮市區之社區力量,共同打擊 不法犯罪,維護地方治安。 (三)內政部警政署將指派高階幹部蒞會督導,以落實地方整合治安機制及功能, 並針對「地方治安會報」是否定期召開、地方首長暨相關主管出(列)席狀 況及會報執行成效,進行嚴格管考,且列為考評地方首長是否重視與落實治 安權責之重要內容。 二、建構「跨域治安聯防體制」 (一)由於交通及資訊通信科技發達,許多犯罪並非侷限一隅,常有跨域或相互流 竄現象,因此建立跨區域治安事務聯繫協商平臺至為必要,由比鄰之市、縣 (市)地方首長聯席召開跨域性治安工作合作會議,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員督 導,以結合各地警、海、移、檢、憲、調等司法情治系統,以發揮跨域治安 聯防效益。 (二)依地理位置鄰近性及生活型態共同性,將全國劃分為七個治安聯防區塊(北 北基地區、桃竹苗地區、中彰投地區、雲嘉地區、臺南地區、高高屏地區、 宜花東地區),初期跨區聯防體制之建構,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員召集主持, 後續再由各地方政府負責輪流召集,內政部警政署則退居第二線職司輔導督 考。對於各市、縣(市)首長出席會議狀況、議題討論與建議事項是否切合 實際、決議內容有無落實執行、聯防體制有無發揮功能等,除作為中央與地 方制定治安策略之參考,並列為地方治安考核評鑑之參考。 (三)本府目前訂有北臺區域合作計畫--治安分組工作會議,由本府警察局負責, 邀請臺北縣、桃園縣、宜蘭縣、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及苗栗縣等 8縣市 ,組成「北臺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以提昇北臺區域整體發展綜效及競爭 力,並在互利合作的基礎上,協助區域內各地方推動各項重大計畫或跨區域 建設開發事業。 三、建立地方治安諮詢機制與規劃治安策略 (一)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依地區治安特性,因地制宜策訂治安策略,並以民意需 求為依歸。地方人士最瞭解民眾的治安需求,建議各區成立治安諮詢機制, 邀請轄區內學者、專家與地方人士等提供意見參與規劃。 (二)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依據地方治安特性與需求,擬訂符合地方治安需求,且 因地制宜的有效治安策略計畫與措施。 (三)前述治安諮詢機制與治安策略之規劃及執行成效,將列為地方治安考核評鑑 與人事遷調之依據。 四、配合執行中央治安政策 (一)本於行政一體原則,中央基於全國治安狀況整體需要,訂頒各項治安政策與 計畫,本府警察局相關單位應密切配合落實執行,以發揮打擊犯罪之整體力 量,達成各項治安任務。 (二)例如為貫徹執行反賄選端正選風任務,中央訂頒相關查察賄選防制暴力績效 評核計畫,要求各地方政府確實執行,如查賄績效不彰之地方警察首長最重 記壹大過並調整職務,藉由重獎重懲制度,達成執行端正選風任務。 (三)對於地方政府執行中央治安政策之成效,除依各該案計畫厲行獎懲之外,並 將列入地方治安考核評鑑項目。 五、有效整合社會資源 (一)應結合並運用在地民間力量與企業資源,共同防制犯罪,更需要社會大眾共 同參與,例如各地警察之友會、廟宇、學校、公司行號、志工團體、協勤民 力及社團等,配合政府公權力的施行,鼓勵全民積極參與,協助打擊犯罪, 消弭治安亂源,擴大防制成效。 (二)本府警察局應律定周延之社會治安資源整合計畫並落實執行。內政部警政署 將其整合成效列入治安考核評鑑之重點。 六、強化社區治安與守望相助 (一)落實執行「六星計畫」,召開社區治安會議,持續建構社區治安維護網路, 組織社區巡守隊,舉辦社區守望相助示範觀摩及評鑑工作,提升社區守望相 助功能,強化社區治安。 (二)經由「治安社區」認證,成績優異或社區治安改善成效顯著者,由內政部發 給認證標章並公開頒發獎金及獎狀。 七、提升治安維護專業能力 (一)本府警察局應落實警察常年教育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及執行,強化員警 學能與專業能力,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各種執勤標準作業程序,加強 訓練員警各種執勤技巧與應變能力,提升廉能公正之執法形象。 (二)內政部警政署除對常年訓練成效加強督導考外,並對執法專業能力及服務品 質有無顯著提升,均列為治安考核評鑑之重點,警政署並將辦理全國警技競 賽,以考驗評比各警察機關常訓成效。 (三)另對於目前尚未取得專科學歷之員警,應要求其參加警專補訓教育或至鄰近 大學院校進修,以提升員警學識能力。 八、充實地方警察預算 (一)目前因統籌分配款未指定用途,部分地區發生排擠警察治安預算編列,導致 車輛、設(裝)備、廳舍等未能適時汰換整建,影響地方警政治安維護與警 察士氣。因此對中央補助地方之統籌分配款,應優先汰換逾使用年限之警車 、裝備及老舊廳舍整建等。 (二)對於地方預算有無依照行政院規定之「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編 列充足警政治安預算並有效執行,也將列為地方治安考核評鑑之要項。另是 否依比例編列充足警政治安預算,也將列為未來核撥地方一般性補助款之參 考。 九、辦理地方治安滿意度調查 (一)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定期實施地區治安民意調查,以瞭解民眾需求及 治安滿意度,掌握地區治安狀況,並作為規劃地方治安策略與警力調配及勤 務規劃之重要參據。 (二)地方政府是否定期辦理治安民調及依調查結果作為改善與調整地方治安作為 ,中央將依其執行情形與結果列為地方治安考核評鑑之參考項目。
- 陸、強化執行考核功能 一、建立地方治安考核評鑑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將研訂地方治安考核評鑑機制,嚴格考核地方警政與治安改善作為, 評鑑前揭各項策略作為之執行成效,並將評鑑結果列為相關警政首長人事獎懲、遷 調與經費補助之重要依據。 二、辦理全國與地方治安滿意度調查 內政部警政署將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學術或民調機構,每 3個月辦理全國與地方治安 滿意度調查,分析檢討民調結果,作為改善治安策略參考。凡各市、縣(市)連續 2 次治安滿意度有明顯進步者,將由中央酌予提高一定額度之一般性補助款,以激 勵地方政府重視治安工作。 三、輔導考核與獎懲 針對地方治安維護不力並經治安評鑑成效與治安民調不佳者,必要時指定地方首長 列席行政院「強化治安會報」報告,並由中央成立「改善治安輔導團」,協助診斷 治安問題及研訂治安策略。如經輔導仍未積極改善,將公布各市、縣(市)治安民 調、評鑑結果及維護不力情形,以及厲行獎懲,並建議檢討調整地方警政等相關首 長職務及酌減一般性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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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警秘字第109306604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