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 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之順利進行,並保障參與人員生命身體 之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 二、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寬敞,舉辦活動時須預估參與人數作為選定活動場 地之參考,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所使用之各類裝飾板,應具防焰功能。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必須能 使現場人員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如非活動需要,應選擇平坦、地質 堅硬且無塌陷之場地。如場地靠近水邊,應置救生員,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 ;如搭設舞台、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並 事先檢查,確定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局、處會同專家慎選,並作實 地之安全測試,如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應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另應避 免使用火把、爆竹煙火以及氫氣灌充之氣球等易釀災害之器具。 (四)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位或主管局、 處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 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之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 三、交通管制:大型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其交通管制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告牌面。 (二)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三)公車:與交通局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四)宣傳措施:平面媒體、網際網路及電子媒體。
- 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之規劃: (一)人員動線: 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要時應派遣引導 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序出入,避免造 成意外。 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散之實施。 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掌握。 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市警察局指定分區指揮官 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大型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得考慮於明顯處 所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安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活動場所收容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應考量 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 所等因素,其活動現場人數採下列方式核算: 1.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1)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2)站席部分: 2人 /平方公尺 2.室內活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1)座椅型式:1.45人 /平方公尺。 (2)桌椅型式:0.75人 /平方公尺。 (3)站席: 2人 /平方公尺 3.室內舞台:0.75人 /平方公尺 4.室內展覽場:0.5人 /平方公尺 5.室內(外)活動場所等候區:3.5人 /平方公尺 6.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110人 /公尺 /分鐘。 7.室外活動場所:4.5人 /平方公尺。 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險或爆裂物品,必要時 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基於任務,針對狀況縝密研判,並實施現場封鎖與管制。
- 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事項: (一)主辦單位如於空地、廣場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事先依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局( 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建築許可或公共安全檢查或報備列管),經該局核准後 始得搭建。其應申請竣工勘驗者,經該局會同消防機關及設計建築師等勘驗合格 後方得使用,以維安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 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1.自動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 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 3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瞄子等滅火設 備,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預置乾粉滅火器備用,以確保安 全。
- 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先就活動性質篩選參加人員,由具適當體能狀況者參加活動,對於 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動,可事先洽詢本府衛生局;另對於個別體能狀況有 所考量者,應於參加前先行諮詢專業醫師或經評估、檢查合宜始得參加,以避 免活動參加人員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發生意外事故。 2.主辦單位應評估活動性質並得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支援機關團 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規定,於期限內向本府衛生局提出支援救護書面申請, 或洽請本府衛生局所屬以外之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3.本府衛生局審查主辦單位支援救護申請,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視所屬責任醫療 院所醫護人力,調派醫護人員前往活動現場支援,惟為避免影響醫院內業務運 作,必要時得由本府衛生局延請主辦單位另洽本府衛生局所屬以外之醫療機構 支援救護。 (二)支援救護作業 1.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製作足以供民眾辨識之醫護站標示,以標明現場醫護站設 置處。 2.主辦單位應負責規劃醫護站地點(需考量安全及交通),並視活動性質設置帳 棚、桌椅、休息床、毛毯、茶水及冰塊等。 (三)現場事故處理 1.活動進行中,若有意外事故發生,由派遣於現場支援之醫護人員立即為其施行 必要之醫療措施。 2.當有大量傷病患出現,任何人均得立即通知一一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本府 消防局派遣救護隊及通知鄰近急救責任醫院醫療救護人員共同協助救護工作。
- 七、安全講解與訓練:主辦單位應針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手冊,並於活動前召 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各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 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
- 八、現場保全: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現場跡證之完整 ,本府警察局應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區蒐證、全程錄影,且為求慎重,得實施 以下任務分工: (一)警戒組。 (二)管制組。 (三)監視組。 (四)搜索組。 (五)蒐證組。 (六)偵訊組。
- 九、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有特殊安排: (一)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補償。 (二)活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主辦單位應依本府社會局之相關規定,事先 考量無障礙設施規劃、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公廁 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 等設施。 (三)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陪同或加強服務人員(工 作人員、志工)之訓練,如能以專責照顧之方式者尤佳,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 象,應備有交通接送服務,以維安全。 (四)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針對幼兒、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應備有識別 名牌(儘可能以顏色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以預防走失;另應加強服務 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之服務。如活動對象係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譯員 ,以便於溝通聯繫。 (五)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象優先協助疏散 。
- 十、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實施,主辦單位宜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天然 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情形順延或取消 活動之進行。
- 十一、其他意外事故防範 (一)現場緊急救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突發狀況,迅即 掌握救護時效。 (二)主辦單位應對各種意外事故之處理為研判掌握,有關人員之疏散、傷病患之運 送等應有應變計畫。 (三)活動開始前,應以影片或廣播告知現場參與人員,各項緊急應變處理措施及疏 散之出口方向、位置。
- 十二、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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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11
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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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消預字第1013189540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