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設計內部控制制度,依本一致 原則辦理之。
- 二、各機關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時,應依本府函頒之「健全本府各機關財務 秩序及內部控制興利與防弊機制強化措施」規定組成專案小組,考量 其主要施政計畫,針對業務特性逐項檢討每一作業流程、控制重點及 執行過程中應用之表單、報告格式之設計、相關法令規定。
- 三、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名稱為「(機關全銜)內部控制制度」。
- 四、各機關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列明下列各事項: (一)前言。 (二)機關組織職掌。 (三)機關組織系統圖。 (四)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甲表)。 (五)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乙表)。 (六)主要業務項目與作業流程圖及說明。
- 五、繪製流程圖應把握一目了然、按圖索驥原則,選擇適當符號表達,茲 列示常用之圖示及簡要說明其意涵如下: (一)程序: 凡流程中的各項作業,均可用此圖示。內容包括工作流程及人員流 程,以圖示上半部表示工作內容,下半部表示執行單位或人員。 (二)決策: 凡流程中需要做選擇時,可利用此圖示。例如:若為狀況甲,則往 下發展,至下一程序;若為狀況乙,則往右發展,回上一程序。 (三)箭頭: 凡流程中的發展方向,均可用此圖示。
- 六、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本府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方案措施及相關規 定辦理。各項作業之流程圖圖案、流程及整體格式應為一致表達。
- 七、各項作業流程圖後附之作業說明各欄名稱應依序為工作項目、作業程 序說明及控制重點、法令依據與參考資料、使用表單。其中工作項目 欄列示之作業名稱與流程圖編號,應與流程圖相互對應。
- 八、「作業程序說明及控制重點」欄之內容說明應符合欄位名稱。該欄之 內容說明應包含:「一、作業程序」及「二、控制重點」 2 部分。 作業程序應列出該作業之詳細步驟、作業過程中應參考遵循之法令規 章及實際使用之表單等;控制重點應列明該程序不可遺漏或應予特別 重視之作業或法令規定等控制要項及重要環節,以提供各業務承辦人 據以辦理,俾利業務之推動及經驗之傳承。
- 九、法令依據與參考資料欄應列明執行該項作業應使用之相關法令依據或 參考資料(包括函頒或修訂之日期文號等),並於法令變動或更改時 ,隨時配合修訂,以合理確保機關同仁對相關法令之遵循,減少誤失 之機會,並提昇績效及資源運用效能。至使用表單欄應列明該項作業 所須使用之一切表單名稱,以維持機關單位施政品質一致化、作業標 準化之要求。
- 十、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應由機關全員落實執行,並依本府函頒之「臺北 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規定,定期就制 度面之有效性及遵行性進行檢討考核,並因應外界環境隨時變遷之特 性即時補充修訂,以維制度可行及效能最大的原則。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9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研訂內部控制制度一致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五字第0953097590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