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自來水法及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貳、目的 為充實增闢各種可用之水源,以發揮救災功能、加強管理維修現有水 源,避免影響救災進行、強化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防救單 位橫向聯繫,確保水源之運用,以充實消防水源、落實消防栓損壞報 修機制及避免消防栓被埋沒或遭違規車輛停放等維護、管理機制,俾 利消防救災,特訂定本計畫,作為本府各相關局處、區公所等單位維 謢管理消防水源之參考依據。
- 參、本府相關單位執行消防水源任務分工表
單位
任務
備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
一、關於消防栓設置、查察、會勘、保養及維修事項。
二、關於消防栓增設、遷移及變更事項。
三、關於無法劃設紅色禁停標線,召開消防栓遷移會勘。
四、關於被埋沒消防栓偵測挖掘處理事項。
五、關於協助消防栓不足地區預估增設調查事項。
六、關於協助消防栓避免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之宣導事項。
七、關於加壓送水及規劃缺水時之供水替代方案事項水池設置事項。
八、關於建置自來水管線及消防栓GIS電子圖檔事項。
九、消防栓被毀損及被埋沒民刑事責任追究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一、關於消防水源之查察、列管、會勘及報修事項。
二、關於建議消防栓增設、遷移、變更及註銷事項。
三、關於損壞消防栓檢修之追蹤複查事項。
四、關於報請劃設紅色禁停標線或塗銷停車格之事項。
五、關於發現被埋沒消防栓通報事項。
六、關於調查消防栓不足地區及建議增設事項。
七、關於消防栓避免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車)之宣導事項。
八、關於建築物設置地下儲水池之宣導事項。
九、關於消防栓標誌牌之設置及維護事項。
十、關於違反消防法之追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
一、協助本市各河川流域設置消防取水碼頭事項。
二、關於配合本市新開闢各公園、綠地設置蓄水池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一、關於消防栓周邊違規停車之取締告發拖吊事項。
二、關於違反刑事責任之偵辦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一、關於地下水井管理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一、關於本市都市計畫更新規劃時,建議設置地下蓄水池之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一、關於避免消防栓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之協助宣導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
一、關於消防栓周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事項。
二、關於無法遷移之消防栓周邊劃設網狀線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
一、關於消防栓周邊塗銷停車格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其他施工單位(含工務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民間單位等)
一、關於將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及完工後消防栓竣工複勘納入工程契約及驗收相關文件事項。
二、關於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工程單位基本資料供本府相關單位追究責任事項。
三、關於辦理道路施工前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事項。
四、關於完工後檢附消防栓竣工複勘紀錄事項。
五、關於施工時,監督施工人員避免埋沒消防栓事項
六、關於派員監督施工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肆、消防水源之種類 本市消防水源依其使用來源分為二種: 一、天然水源: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天然水 源。 二、人工水源:地上式消防栓、地下式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 水井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人工水源。
- 伍、消防水源之充實與列管 一、消防局每年度定期調查本市消防水源不足地區,並評估預定增設 消防栓之地點,報請北水處辦理增設,北水處獲報後,如對設置 地點有意見,應辦理現場會勘,如無意見則依調查地點設置,設 置完成後,再依規定點交消防局列管。 二、北水處於新闢道路或新建社區埋設完成自來水配水管線時,應依 「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之規定,沿自來水管線適當地點增設 消防栓,並於設置後,點交消防局轄區分隊列冊管理。 三、消防局或北水處接獲各單位或市民請求增設消防栓時,由受理在 先之單位辦理會勘事宜。
- 陸、消防水源之查察與報修 一、為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消防局各大隊應定期會同北水處 全面測試消防栓性能,以利消防救災使用。 二、消防局各分隊為使用消防水源,對於轄內列管之消防水源,每月 派員配合查察,並將查察結果登錄於消防局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 / 水源資料管理,以便查考。 三、消防水源查察時,如發現消防栓有損壞、功能喪失或埋沒等情事 ,先登錄消防局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報修,若無 法以介接系統進行資料拋轉時,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與北 水處各營業分處對口人員做確認,並補登於消防局高效能勤務派 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內,以明責任。 四、消防局各分隊應針對損壞部分實施追蹤複查,並將追蹤複查情形 詳載於消防栓損壞報修表。 五、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市民通知消防栓損壞情形(如漏水 等)時,應立即派遣轄區分隊前往確認,再由轄區分隊依損壞情 形向北水處報修。 六、北水處各營業分處於接獲消防局損壞報修通知後,應儘速派員檢 修,並於修復後將維修情形登錄於介接系統,以利消防局查詢, 無法以介接系統進行拋轉資料時,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 知各消防分隊複查確認。 七、對於消防栓損壞及修復完妥之認定,雙方如有爭執,由北水處各 轄區營業分處主動會同轄區消防分隊至現場會勘查驗解決。 八、消防局於當月水源查察工作執行完成後,應將各消防分隊損壞報 修部分彙整,並通知北水處儘速修復。北水處修復後,應通知消 防局,並註明修復日期。 九、對於報修被埋沒之消防栓,北水處如無法偵測挖掘時,為避免長 期報修列管,北水處應於同址適當地點新設乙處消防栓,以解決 列管問題。
- 柒、消防栓周邊配合作為 一、消防局執行消防水源查察時,如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紅色禁止 停車標線或北水處完成增設消防栓後,應通知交工處劃設禁停標 線;交工處於接獲消防局或北水處通知協助劃設後,應本於行政 協助派員劃設。 二、消防栓設置地點如同時被劃設為停車格,停管處於接獲消防局或 其他單位建議塗銷停車格時,應派員塗銷停車格,俾利消防救災 使用。 三、為避免車輛停放於消防栓周邊致妨礙救災,警察局應派員加強消 防栓周邊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車)之取締告發工作。 四、為加強維護管理消防水源,北水處、消防局及各區公所應配合辦 理各項宣導事宜。 五、北水處工程涉及消防栓新設(非原址汰換)或拆廢,於辦理銑鋪 前會勘時應增加交工處及停管處出席,現場確認標線及停車格劃 設或塗銷事宜。 六、交工處劃設紅色禁停標線,若遇民眾阻抗無法劃設時,應邀集消 防局、北水處、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等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並 由消防局向民眾說明劃設紅色禁停標線之緣由與需求。 七、消防栓周邊因故無法劃設紅色禁停標線,由北水處邀集消防局、 交工處、停管處及里辦公處等相關單位,召開消防栓遷移會勘。 八、巷道寬度在四公尺以上、六公尺以下者,經相關單位會勘劃設禁 停紅線及遷移有困難,則由交工處依該消防栓中心左右各一公尺 寬,自路緣劃設二公尺長之網狀線(如附圖),提醒民眾避免停 放車輛於該網狀線內影響消防救災取水作業。
- 捌、消防栓被埋沒時處置作為 一、工務局於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後,如道路施工復舊範圍(含緊急 搶修)涉及前述重要維生設施,且復舊範圍之修復方式屬自鋪部 分,請各管線機關(構)於申辦道路挖掘許可證結案程序時,須 檢具通知北水處、消防局及瓦斯公司確認設施留設情形之相關書 面紀錄,方可辦理申報完工作業;另如辦理施工前會勘時,已由 前述單位確認案址無相關所屬設施,後續申報完工作業時,可檢 附該會勘紀錄即可辦理。施工時,施工單位應請現場監工人員注 意施工情形,避免路面拓寬或舖設柏油,不慎將消防栓埋沒。 二、消防栓如施工時不慎被埋沒,施工單位應立即聯繫北水處挖掘或 自行挖掘,使消防栓恢復原狀。如非施工時發現消防栓被埋沒, 水處於接獲相關單位報告或自行發現時,應立即派員偵測挖掘, 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以免影響救災。 三、北水處因派員偵測挖掘被埋沒之消防栓,而與施工單位間因挖掘 被埋沒之消防栓而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北水處依相關規定辦 理求償事宜。 四、工務局各工程處對於道路施工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如道路施工 單位未檢附消防栓竣工複勘紀錄,複勘紀錄應有消防局及北水處 會勘人員複勘簽名紀錄,始准核發竣工證明或相關文件,否則不 核發竣工證明。 五、工務局應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工單位基 本資料,供本府相關單位追究責任。 六、相關單位未依本計畫辦理,致妨礙或毀損消防栓之救災使用者, 分別依刑法、消防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追究責任。
- 玖、罰責處理流程 一、毀損消防栓部分 (一)刑事部分:本府各單位發現或接獲市民有關毀損消防栓報 案時,應通知警察單位及北水處派員處理;如為故意毀損 消防栓,應即向警察單位提出告發,警察單位依法移送法 辦。 (二)民事部分:如行為人未構成故意毀損罪,則北水處應依民 法相關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二、妨礙消防栓使用部分 (一)行為人如埋沒消防栓,可依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 「妨礙消防栓使用」之情形,由消防局轄區分隊填具舉發 單,逕送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預防股裁罰。 (二)如妨礙消防栓使用係於「火災之際」則依刑法第一八二條 之規定,由消防單位報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辦。
- 拾、各權責單位應依本計畫訂定細部計畫落實執行及自行督導所屬執行情 形,並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督導本府各相關單位辦理情形。
- 拾壹、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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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消救字第1123030172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