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自來水法及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四、本府消防局92年 8月13日召開研討本市消防栓加強管理維護事宜會議紀錄。
- 貳、目的 為充實增闢各種可用之水源,以發揮救災功能、加強管理維修現有水源,避免影響救災 進行、強化本府各防救單位橫向聯繫,確保水源之運用,以充實消防水源、落實消防栓 損壞報修機制及避免消防栓被埋沒或遭違規車輛停放等維護、管理機制,俾利消防救災 ,特訂定「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做為本府各相關 局處、區公所等單位維謢管理消防水源之參考依據。
- 參、本府相關單位執行消防水源任務分工表
單 位 任 務 備 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一、關於消防栓設置、查察、會勘、保養及維修事項。 二、關於消防栓增設、遷移及變更事項。 三、關於報請劃設紅色禁停標線或塗銷停車格之事項。 四、關於被埋沒消防栓偵測挖掘處理事項。 五、關於協助消防栓不足地區預估增設調查事項。 六、關於協助消防栓避免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 物之宣導事項。 七、關於加壓送水及規劃缺水時之供水替代方案事項水 池設置事項。 八、關於建置自來水管線及消防栓GIS電子圖檔事項 。 九、消防栓被毀損及被埋沒民刑事責任追究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消防局 一、關於消防水源之查察、列管、會勘及報修事項。 二、關於建議消防栓增設、遷移、變更及註銷事項。 三、關於損壞消防栓檢修之追蹤複查事項。 四、關於報請劃設紅色禁停標線或塗銷停車格之事項。 五、關於發現被埋沒消防栓通報事項。 六、關於調查消防栓不足地區及建議增設事項。 七、關於消防栓避免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 車)之宣導事項。 八、關於建築物設置地下儲水池之宣導事項。 九、關於消防栓標誌牌之設置及維護事項。 十、關於違反消防法之追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工務局 一、關於本市各河川流域設置消防取水碼頭事項。 二、關於配合本市新開闢各公園、綠地設置蓄水池事項 。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警察局 一、關於消防栓週邊違規停車之取締告發拖吊事項。 二、關於違反刑事責任之偵辦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產業發展局 一、關於地下水井管理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都市發展局 一、關於本市都市計畫更新規劃時,建議設置地下蓄水 池之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本市各區公所 一、關於避免消防栓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之 協助宣導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 處 一、關於消防栓週邊劃設紅色禁停標線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一、關於消防栓週邊塗銷停車格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其他施工單位 (含工務局、捷運局 各區公所及民間單位 等) 一、關於將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 勘及完工後消防栓竣工複勘納入工程契約及驗收相 關文件事項。 二、關於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 工程單位基本資料供本府相關單位追究責任事項。 三、關於辦理道路施工前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事項。 四、關於完工後檢附消防栓竣工複勘紀錄事項。 五、關於施工時,監督施工人員避免埋沒消防栓事項。 六、關於派員監督施工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肆、消防水源之種類 本市消防水源依其使用來源分為二種: 一、天然水源: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天然水源。 二、人工水源:地上式消防栓、地下式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水井及其他可供消 防救災使用之人工水源。
- 伍、消防水源之充實與列管 一、消防局每年度定期調查本市消防水源不足地區,並評估預定增設消防栓之地點,報 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增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獲報後,如對設置地點有意見, 應辦理現場會勘,如無意見則依調查地點設置,設置完成後,再依規定點交消防局 列管。 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於新闢道路或新建社區埋設完成自來水配水管線時,應依「臺北 市救火栓設置標準」之規定,沿自來水管線適當地點增設消防栓,並於設置後,點 交消防局轄區分隊列冊管理。 三、消防局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獲各單位或市民請求增設消防栓時,由受理在先之單 位辦理會勘事宜。
- 陸、消防水源之查察與報修 一、為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消防局各大隊應定期會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全面測 試消防栓性能,以利消防救災使用。 二、消防局各分隊為使用消防水源,對於轄內列管之消防水源,每月派員配合查察,並 將查察結果紀錄於水源查察工作紀錄簿,以便查考。 三、消防水源查察時,如發現消防栓有損壞、功能喪失或埋沒等情事,先以電話或傳真 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報修,並紀錄於水源查察工作紀錄簿內,以明責任 。 四、消防局各分隊應針對損壞部分實施追蹤複查,並將追蹤複查情形詳載於消防栓損壞 報修表。 五、消防局一一九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接獲市民通知消防栓損壞情形(如漏水等)時 ,應立即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報修。 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於接獲消防局損報修通知後,應儘速派員檢修,並於 修復後,以電話或傳真通知各消防分隊複查確認,爭取救災時效,惟對於報修或修 復通報時間應作成紀錄備查。 七、對於消防栓損壞及修復完妥之認定,雙方如有爭執,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轄區營 業分處主動會同轄區消防分隊至現場會勘查驗解決。 八、消防局於當月水源查察工作執行完成後,應將各消防分隊損壞報修部分彙整,並函 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儘速修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修復後,應函復消防局,並註明 修復日期。 九、對於報修被埋沒之消防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如無法傎測挖掘時,為避免長期報修 列管,水處應於同址適當地點新設乙處消防栓,以解決列管問題。
- 柒、消防栓週邊配合作為 一、消防局執行消防水源查察時,如發現消防栓週邊未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或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完成增設消防栓後,應報請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交通 管制工程處於接獲消防局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通知協助劃設後,應本於行政協助派 員劃設。 二、消防栓設置地點如同時被劃設為停車格,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於接獲消防局或其他單 位建議塗銷停車格時,應派員塗銷停車格,俾利消防救災使用。 三、為避免車輛停放於消防栓週邊致妨礙救災,警察局應派員加強消防栓週邊違規停車 或堆置障礙物(車)之取締告發工作。 四、為加強維護管理消防水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防局及各區公所應配合辦理各項 宣導事宜。
- 捌、消防栓被埋沒時處置作為 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核發計畫性道路挖掘及路面自修之道路挖掘許可證時,應附帶 要求施工單位檢附道路施工前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紀錄(如附件),會勘時施工單 位應邀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消防局派員會勘施工區域內之消防栓設置地點。施工 時,施工單位應請現場監工人員注意施工情形,避免路面拓寬或舖設柏油,不慎將 消防栓埋沒。 二、消防栓如施工時不慎被埋沒,施工單位應立即聯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挖掘或自行挖 掘,使消防栓恢復原狀。如非施工時發現消防栓被埋沒,水處於接獲相關單位報告 或自行發現時,應立即派員偵測挖掘,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以免影響救災 。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因派員偵測挖掘被埋沒之消防栓,而與施工單位間因挖掘被埋沒 之消防栓而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相關規定辦理求償事宜。 四、工務局各工程處對於道路施工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如道路施工單位未檢附消防栓 竣工複勘紀錄(如附件),複勘紀錄應有消防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勘人員複勘 簽名紀錄,始准核發竣工證明或相關文件,否則不核發竣工證明。 五、工務局應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工程單位基本資料,供本府 相關單位追究責任。 六、相關單位未依本計畫辦理,致妨礙或毀損消防栓之救災使用者,分別依刑法、消防 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追究責任。
- 玖、罰責處理流程 一、毀損消防栓部分 (一)刑事部分:本府各單位發現或接獲市民有關毀損消防栓報案時,應通知警察 單位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派員處理;如為故意毀損消防栓,應即向警察單位 提出告發,警察單位依法移送法辦。 (二)民事部分:如行為人未構成故意毀損罪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依民法相關規 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二、妨礙消防栓使用部分 (一)行為人如埋沒消防栓,可依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妨礙消防栓使用 」之情形,由消防局轄區分隊填具舉發單,逕送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處理股裁 罰。 (二)如妨礙消防栓使用係於「火災之際」則依刑法第一八二條之規定,由消防單 位報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辦。
- 拾、各權責單位應依本計畫訂定細部計畫落實執行及自行督導所屬執行情形,並由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督導本府各相關單位辦理情形。
- 拾壹、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懲)。
- 拾貳、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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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18
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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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消救字第0963202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