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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331318400號函核定修正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督導所屬機關公共安全整體執行作為,以增進執行 績效,加強維護民眾公共安全,特設臺北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 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置委員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產業發展局局長。 (四)勞動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消防局局長。 (八)觀光傳播局局長。 (九)法務局局長。 (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消防安全管理、建築安全管理、特定目的事業管理、衛生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及校園安全管理等工作項目之執行成效督導及協調。 (二)前款管理工作項目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 四、本會報至少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報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消防局局長兼任;並設秘書組,由消防局指 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六、本會報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案處理:各機關之提案應於各局處簽核後,於預定召開會報一週前送秘書組彙 整提會。 (二)議決或裁示交辦事項處理及追蹤: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於會後簽奉核定列管,並送請相關機關確實執行。 2.相關機關收到交辦事項應督導所屬確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一週內填具報告 表送秘書組彙整,於下次會議時提會報告。 (三)督導考核:各機關依其執行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每半年依執行成果辦理獎勵。
  • 七、本會報之會議議程如下: (一)上次會議裁(指)示事項辦理情形。 (二)「市長信箱」公安問題彙整資料報告。 (三)報告案(公安績效報告、專題報告、討論案、定期報告案)。 本會報應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檢具會議紀錄報本府。
  • 八、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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