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所屬機關執行公共安全,協調整體執行作為,督 導各機關持續推動並確實執行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共安全白皮書各方案項目 ,特設置臺北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公安督導會報〉以增進執行績效 ,加強維護民眾公共安全,並訂定本要點。
- 二、公安督導會報執掌如下: (一)有關本府維護公共安全政策訂定及法規整備研議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各機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執行成效,針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 制追蹤,俾利業務推展之順遂。
- 三、公安督導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置市長指定本府副市長一 人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本府法規會主任委員。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勞工局局長。 (九)本府教育局局長。 (十)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一)本府捷運局局長。 (十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五)建築管理處處長。 (十六)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處長。 (十七)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十八)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十九)臺北市大眾捷運有限公司代表。
- 四、公安督導會報之編組如下: (一)秘書組:負責文稿之撰擬暨會報資料之處理,由本府消防局負責,各局處指派專 人負責業務之協調聯繫。 (二)議事組:負責議案之進行暨會場之佈置,由本府消防局負責。 (三)督導組:執行上級指示事項及會報決議(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之管制,暨績效之 考核,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
- 五、公安督導會報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訂於每月第三週週四上午於本府召開,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列席。
- 六、公安督導會報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會報提案處理: 各機關之提案應於各局處簽核後,於預定召開會報一週前送秘書組彙整提會決議 。 (二)會報議決或裁示交辦事項處理及追蹤: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於會後簽奉核定列管,並送請相關單位確實執行。 2.相關單位收到交辦事項,單位主管應督屬確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一週內填 具報告表送秘書組彙整,於下次會議時提會報告。 (三)督導考核: 各單位依各機關之執行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每半年依執行成果辦理獎勵。
- 七、公安督導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府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諮詢意見。
- 八、因故未能參加會議,應按差假規定辦理,並於會前通知議事組。
- 九、公安督導會報應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檢具會議紀錄報府核准。
- 十、公安督導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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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8
臺北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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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09630167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