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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601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所屬機關執行公共安全政策,協調整體執行作為 ,督導各機關持續推動並確實執行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共安全白皮書各方案 項目,特設置臺北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以增進執行績效, 加強維護民眾公共安全,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府維護公共安全政策訂定及法規整備研議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各機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執行成效,針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 制追蹤。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 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衛生局局長。 (六)本府勞工局局長。 (七)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教育局局長。 (九)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 ;並置秘書組,由本府消防局指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四、本會報原則上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列 席。
  • 五、本會報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案處理:各機關之提案應於各局處簽核後,於預定召開會報一週前送秘書組彙 整提會決議。 (二)議決或裁示交辦事項處理及追蹤: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於會後簽奉核定列管,並送請相關單位確實執行。 2.相關單位收到交辦事項,單位主管應督導所屬確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一週 內填具報告表送秘書組彙整,於下次會議時提會報告。 (三)督導考核:各單位依各機關之執行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每半年依執行成果辦理 獎勵。
  • 六、本會報之會議議程如下: (一)上次會議裁(指)示事項辦理情形。 (二)「市長信箱」公安問題彙整資料報告。 (三)報告案(公安績效報告、專題報告、討論案、定期報告案)。 (四)臨時動議。
  • 七、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府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諮詢意見。
  • 八、出(列)席人員因故未能參加會議,應按差假規定辦理,並於會前通知秘書組。
  • 九、本會報應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檢具會議紀錄報府核准。
  • 十、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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