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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663922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本檢核表係依據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第 12 條 授權訂定。
  • 二、基本資料:
    評估時間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月 日
    評估建築 師 (簽章) 連絡電話
    建築物地 址 臺北市文山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營利事業 名稱 身分證字號
    申請人
    連絡電話
    建築規模 地下__層,地上__層,合計共__層
    結構形式 □RC,□鋼骨,□磚造,□木造,□其他
    建築各層 面積 (同時加註於現況圖)
    建築物總 面積 (同時加註於現況圖)
  • 三、建築物結構評估(〝有〞或〝無〞者擇一打〝ˇ〞,免此項目者逐欄 打〝/〞)
    評估項目 (除1,2項及無此項目者,每項至少需兩張 現況照片) 備 註
    1 現況建築測繪平面圖(1/100)(標尺寸)
    2 市府列管違建平面圖 影本即可
    3 建築物整體或部分樓層傾斜
    4 基礎與上部結構脫離或錯開或淘空
    5 柱現況有無結構性損害
    6 樑現況有無結構性損害
    7 結構牆有無結構性損害
    8 建築物現況有無沉陷
    9 建築物地面有無結構性裂縫
    10 木牆或竹泥牆有無結構性損壞
    11 磚牆有無結構性破損
    綜合評估
    應改善事項 □ 無
    □ 有 請詳述: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章:
    建築物現況照片說明: 編號:
    建築物現況照片說明: 編號:
    建築物現況照片說明: 編號:
    建築物現況照片說明: 編號:
  • 四、公安評估(每項檢附現況照片)(〝有〞或〝無〞者擇一打ˇ,免此 項目者逐欄打〝/〞)
    項 次 查核結果 備 註
    有 (是) 無 (否)
    1 避難 層出 入口 兩處以上不同方向出入口。
    出入口暢通且無封閉阻塞堆 積雜物。
    2 直通 樓梯 居室內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 步行距離未超過 50 公尺。
    樓梯暢通且無封閉阻塞堆積 雜物。
    非耐燃材料應塗防火漆。 附證明及 施工前、 中、後照 片。
    3 室內 走廊 (逃 生動 線) 居室連通直通樓梯或避難層 出入口之走廊寬度是否超過 110 公分。
    動線不得封閉阻塞堆積雜物 。
    4 室內 裝修 材料 非耐燃材料應塗防火漆。 附證明及 施工前、 中、後照 片。
    綜合評估
    應改善事項 □ 無
    □ 有 請詳述:________________
    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章:
    公安現況照片說明: 編號:
    公安現況照片說明: 編號:
    公安現況照片說明: 編號:
    公安現況照片說明: 編號:
    建築物現況測繪平面圖 單位:公分
    備註:平面圖繪製時注意事項: 1.應依現況實際測繪。 2.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違章建築部分(現況),請 繪斜線」///」。 3.申請營利事業暫行認許場所所需之平面圖,應包含配置平面 圖,比例不得小於 1/500 ;各樓層平面圖,比例不得小於 1/100。
    市府原列管違建平面影本:(84.01.01以前之違建)
    切 結 書 ───── 切結事項: 1.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新增之違章建築部 分(即現況平面圖繪有斜線〝///〞者),不得作為本次 申請營利事業暫行認許之範圍。 2.申請營利事業暫行認許之範圍,如有 84 年 1 月 1 日( 含當日)後新增之違建,於日後經本府相關機關查獲者,當 自行拆除或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依現行相關規定,代為強 制拆除,不得主張任何異議。 3.以上均為本人所切結認同之範圍,確認無誤。 以上切結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申請營利事業暫行認許建築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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