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係指依本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所定,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任之館長、研究員等職務。
- 三、本館館長其遴聘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並應具備下 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文化藝術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曾在國內文化機構服務六年以上,具行政管理相關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四、本館研究員其遴聘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並應具備下列各 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文化藝術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曾在國內文化機構服務二年以上,具有行政規劃相關經歷。
- 五、本館館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聘任由臺北市政府核定之。其工作績效,以臺北 市政府文化局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七至九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就本館營運績效之評 定結果,作為續聘與否之參考。
- 六、本館研究員應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後聘任之。研究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並於每屆年終經本館評審委員會議以服務績效決議是否繼續聘任。
- 七、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成績考核、各項福利補助、退休、保險、撫卹比照教育人員有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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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0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二字第09603515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