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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任字第101148634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係指依本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所定,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任之館長、研究員等職務。
  • 三、本館館長其遴聘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並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文化藝術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曾在國內文化機構服務六年以上,具行政管理相關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四、本館研究員其遴聘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並應具備下列各款條 件: (一)國內外大學文化藝術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曾在國內文化機構服務二年以上,具有行政規劃相關經歷。
  • 五、本館館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聘任及解聘均由臺北市政府核定之。其工作績效 ,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七至九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就本館營運 績效之評定結果,作為續聘與否之參考。
  • 六、本館研究員應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後聘任之。研究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 為二年,惟考核列丙等者,不予續聘或解聘。初聘者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 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年底為止。 本館聘任之研究員聘期屆滿前,須經本館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考核其服務績效,決定是 否續聘。
  • 七、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各項福利補助、退休、保險、撫卹比照教育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 八、有關聘任人員考核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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