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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發言人字第09607220300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壹、總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為加強與新聞界之聯繫與溝通,有效運用大眾 傳播工具,宣導政令、宣達政策及適時化解施政疑慮,促進政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並 落實新聞透明化之目標,以利各項市政工作推展,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貳、組織 一、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本府設發言人室,其主管為本府發言人。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含直屬機關)均應指定熟悉本機關全盤業務、充分瞭解本府政策及輿 論動向,足以代表機關發言之人員擔任發言人。 三、本府各一級機關(含直屬機關)應設置專職之新聞聯繫工作人員,專責辦理新聞聯繫工 作。
  • 參、工作職掌 一、本府發言人:承市長之命代表本府對外發言 (一)重大施政政策需宣達時。 (二)涉及兩個局處以上引起爭議之施政措施,需有所釐清時。 (三)重大施政政策、措施或事件,引起媒體廣泛討論,需有所釐清時。 (四)涉及兩個局處以上之新聞,已由各單位組成之專案小組會議或洽商決定之重要事 項,承市長之命代表本府對外發言。 (五)其他市長指定事項。 二、本府發言人室:辦理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事宜 (一)市長主持之會議,包括市政會議、會報、以及各業務單位向市長提出之工作簡報 之新聞發布。 (二)市長出席之活動、市長重要談話及指示事項之新聞發布。 (三)重大施政政策之宣達。 三、本府各機關發言人:承機關首長之命代表本機關對外發言 (一)施政計畫與重要措施,必須供公眾知悉事項之宣達。 (二)施政政策執行之成果與績效之新聞發布。 (三)與市民有切身關係的法令規劃,及與市民權利義務有關的重要事項,必須使市民 瞭解、配合或辦理者之宣達。 (四)重要會議議決案及有關便民措施、革新方法,在實施前對民眾之宣導或徵詢。 (五)市民對本機關之建議、批評及輿論反映之闡明或釐清。 (六)業務公開項目辦理之方法、程序及結果之宣達。 (七)機關首長重要活動之新聞發布。 四、本府各機關新聞聯繫人員:辦理各機關新聞聯繫工作 (一)適時探求民意及蒐集與本機關有關之輿論,彙整陳報本機關首長,作為決策及業 務主管部門推動工作之參考。 (二)切實掌握媒體報導新聞資訊,提供本機關首長作為因應之參考。 (三)加強與各媒體之聯繫與溝通,並提供適時、適切服務。 (四)撰擬新聞稿,陳核後發布。
  • 肆、經常業務之新聞發布 一、本府暨主管機關之經常業務,主管機關得視業務各階段之進度及特性,由主管機關自行 撰寫新聞稿,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發布媒體周知。 二、各機關業務單位應積極提供可資發布之新聞資料,送交機關發言人發布,各機關首長亦 應充分授權,賦予發言人充分之對外發言權力,以主動面對的態度發布說明本機關政策 或業務,以利本府市政工作之推展。 三、各機關應定期舉辦記者會,由首長或相關業務負責人出席報告,並答覆記者所提問題; 重大政策性問題並應簽報市長親自主持。各機關召開記者會時,應主動發布新聞稿或備 妥詳實書面資料。 四、本府各機關發布之新聞資料,應上傳至本府網站「市府新聞稿」專區,供媒體及民眾瀏 覽查詢。
  • 伍、重大事件之新聞發布 一、本府暨主管機關遇有下列重大事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新聞發布及媒體宣導: (一)重大天然災害: 1.如遇可預測性之天然災害,如颱風、土石流、豪雨等,應由防災主管機關於事 前掌握防災時效,主動發布新聞,對外說明預測災害之強度、範圍、民眾應注 意事項,並得要求本府發言人室(以下簡稱發言人室)協助。於必要時利用電 台插播、電視台跑馬燈、或租用廣播宣傳車、動員鄰里長周知民眾,加強防災 宣導。 2.如遇無法預測之重大天然災害,本府得視需要,於災後由發言人室協助主管機 關迅速成立新聞中心,由市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本市受災 、救災情形、受災戶安置政策及災後復建進度。 (二)重大民生事件: 如遇緊急停水、停電、流行病擴散等重大民生事件,影響人數及範圍廣大者,主 管機關應主動通知發言人室,得視需要由發言人室協助各該主管機關召開記者會 ,並於會後發布新聞,對外說明事件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 意事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利用電台插播、電視台跑馬燈、或租用廣播宣傳 車、動員鄰里長宣導民眾周知。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 主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三)重大意外事故: 如交通、捷運、火災、學生校園及教學安全、集體食物中毒等,影響人次及範圍 廣大、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主動通知發言人室,必要時,由發言人室協助主 管機關首長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對外說明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 眾配合注意事項。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視需要,主動 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二、發言人室得視需要,協助主管機關擇定本府或所屬機關可利用之場所或辦公地點就地成 立重大事件之新聞中心。其工作小組,由主管機關及發言人室指派代表共同組成,統一 對外發布新聞。主管機關應就業務範圍,定時更新新聞資料;受借場所機關於必要時, 得協助工作小組新聞發布必要之協調事項,並視需要協助提供必要之機具設施,以利新 聞發布。
  • 陸、輿情蒐集與回應 一、本府暨主管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如遇負面新聞或非負面新 聞,惟需再行對外界說明之報導,應主動將新聞內容或事件概況,及主管機關處理情形 等填報、上傳「市政輿情新聞網」之「輿情反映」專區,並得視需要,發布新聞或召開 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促進市政 新聞之平衡報導。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遇重大負面新聞或具有延展擴大可能之重大爭議事件,應依照「臺北市 政府因應重大市政新聞快速反應小組設置要點」,立即通報市長及本府發言人,瞭解全 盤經過和因應措施,俾便對外統一發言,通報方式可採面報、傳真、電話、簡訊、電郵 等,視實際狀況及需要由各機關自行決定。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遇重大或突發事件時,應就本身職掌研擬因應措施,除通報市長及本府 發言人外,應將下列資料上傳「市政輿情新聞網」之「重大突發事件」專區: (一)事件始末。 (二)媒體、議會及民眾(包含意見領袖)等之反映及建言。 (三)主管機關之看法及本事件之因應措施、利弊分析。 四、重大新聞事件之發生,如屬跨局處業務性質者,得由發言人室協助主管機關,共同召開 聯合記者會。主管機關應就新聞事件所涉業務範圍、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提出書面 說明。 五、新聞事件之報導,事涉中央政府與地方機關事務者,由主管機關協助發言人室召開記者 會,並就業務所涉之範圍,提供詳細背景資料說明。
  • 柒、新聞聯繫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發言人及新聞聯繫工作人員聯絡電話(辦公及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 信箱應送發言人室(異動時亦同),便於每年彙編成冊,以利工作推動執行。 二、為使市民能藉新聞媒體之傳播,瞭解市政之推行,必須由本府發言人室舉辦參訪時,各 機關應予協助。 三、本府發言人室為就新聞發布暨新聞聯繫問題交換意見、集思廣益,得邀集各機關發言人 及新聞聯繫人員舉辦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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