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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30285600號函修正下達第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電影、電視、音像(以下 簡稱影視)等產業蓬勃發展及增加行銷本市觀光形象之機會,特設臺北市電影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結合公私部門行政資源,營造有利於影視產業發展之環境。 (二)協助國內外影視拍攝團隊及工作者至本市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配合中央影視產業政策,擬訂執行方案。 (四)基於本市各階段需求,研擬影視產業專案推廣計畫。 (五)其他與建立本市城市形象之影視拍攝事務有關事宜。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七人,由主任委員自下列人員聘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首長。 (二)具影視傳播創作產業背景專業人士。 (三)相關影視非營利組織代表。 (四)社會公正人士。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下設執行小組,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執行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執行小組成員 由各相關局處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或相當層級專人擔任,專責協助本會進行跨局處協 調工作;執行小組固定成員包括本府民政局、教育局、交通局、社會局、警察局、文化 局、消防局、觀光傳播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與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並得依案件屬性增加非固定成員。
  • 六、本會設行政組與專業組。行政組負責本會幕僚作業,處理日常會務、本會與執行小組決 議事項及一般影視拍攝計畫之跨局處協調聯繫工作;專業組負責影視拍攝勘景協助、影 視專業諮詢服務與拍攝場景資料蒐集。 前項相關業務由文化局辦理。
  •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影 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 理,如未指派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 有關機關辦理。
  • 八、凡與本會職掌業務有關之跨縣市協調事項,本會應協助之。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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