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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一字第101300067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宗旨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城市創意,厚植國際視野 ,活絡跨界合作與異業結盟,並以「台北國際藝術村」推動藝術家進 駐計劃,鼓勵各界與藝術家進行交流合作,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藝術家駐市交流作業要點」。
  • 二、交流對象與方式 (一)對象: 1.文化藝術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領域工作者。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工作者。 3.整合創意與產業,推動跨領域異業合作者。 (二)方式: 1.出訪國外: 每年以十名為上限;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非在學學生或登記立案 之法人團體,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最近二 年內未曾接受本要點遴選出國者。 2.國外來訪: 每年以三十名為上限;非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家及團體,非在學 學生,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經國際交換機 構推薦、本局文化政策考量邀請或通過國際公開徵件甄選者。 3.國內進駐: 每年以十名為上限;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 (三)以每年公告簡章所列為準。
  • 三、獎勵方式: (一)出訪國外: 1.獲獎案件,本局至多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及交通費。 2.依照國外駐村機構或計劃之合約條件,提供住宿及工作室、生活 費及創作補助。 (二)國外來訪: 1.獲獎案件,本局至多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及交通費。 2.至多提供一間免費住宿及工作室。 3.依照與交流機構簽訂合約條件,提供生活費及創作補助。 4.本局依每年政策重點邀訪之藝術家,給付全額往返機票、免費住 宿及工作室。 (三)國內進駐:本局提供免費住宿、工作室、展演或排練空間。
  • 四、申請 (一)公告日期:每年七月公告次年簡章。 (二)詳細內容以每年公告簡章所列為準。
  • 五、遴選 (一)為辦理駐市藝術家交流之遴選,特成立遴選委員會,採一年一任制 ,得連任一次,遴選委員會僅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二)遴選委員會分展演進駐、文學、視覺、表演、創意工藝、跨界與跨 領域等,每年依甄選或申請案件實際狀況,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 (三)遴選委員由本局核定遴聘七名,其中應包含實務工作者、專家、學 者或政府機關代表。 (四)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互推主席,由主席與委員議定審理規則。 (五)遴選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六)遴選結果於同年十月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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