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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638223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本要點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臺北市職業學校日、夜間部各職業類科、高中附設職業類科、高 中或高職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以下簡稱學校)學生。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校外學習成就,指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取得與課程相關之工作成就、工作經驗 ,或取得政府機關證照,或獲得國際性、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優勝以上,符合學 校課程規定者。工作成就包含工作表現、榮譽獎項及從事產業技術之應用、改良 與創新等。 (二)教育訓練,指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至校外公民營機構進行專業知能學習或技能 訓練,學習內涵符合學校課程規定者。
  • 四、學校辦理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校應成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學 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符合課程規定之審查或甄試作業。委員會由校長或其 指定人員分別擔任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委員由教務主任(校務主任)、實習主任 、科主任、組長、導師、輔導老師兼任。必要時並應邀請社區人士、家長代表、 學者或業界代表相關人員等參與。 (二)入學前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採計學分,應於入學後二週內提出申請, 以一次為限。入學後進行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 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學分採計認定以審查方式為主,審查結果無法認定或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辦理 甄試(筆試、口試或實作),並以甄試合格實得成績認定學分採計。 (四)審查資料包含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表、成績考核表等 。 (五)委員會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決議事項應詳實記錄。 (六)審查作業程序及所需表件等相關規定,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五、學分採計原則如下: (一)學分採計作業得以抵免修、補修、重修相關科目。 (二)抵重修學分之科目,以及格成績登記;抵免修、補修學分之科目,授予學分,不 登錄實得成績,且不列入學業及升學相關成績計算。 (三)學分採計以就讀類科規定必、選修課程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四)在學期間進行之教育訓練,應事前經學校同意,並依學校規定提出申請及審核通 過,始得採計學分。
  • 六、學分採計標準如下: (一)具工作成就者: 由學校依學生實際工作成就內涵審查與就讀類科課程科目相關程 度,核以學分數。修業年限內最高採計十八學分為上限。 (二)具工作經驗者: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在學上課期間於職場工作,依其實 際工作時數及與所習類科相關程度,採計其職場經驗,每學期得採計一至三學分 。職場經驗及政府機關證照合計學分採計,修業年限內最高以十八學分為限。 (三)具政府機關證照者: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者,修業年限內每一職種至多得採計 一個科目二至四學分。 2.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修業年限內每一職種至 多得採計一個科目四至八學分。 3.證照採計至多以二個職種為限,同一職種以取得之最高等級證照採計。 (四)參加政府辦理之國際性、全國性各類技藝技能競賽獲得優勝,經審查通過者,得 採計相關科目至多四學分。 (五)取得教育訓練結業證明,經審查通過者,以十八小時採計一學分,得採計相關科 目至多四學分。
  • 七、臺北市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對於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審查及學分採計準用本要點 規範且以每學期每週授課ㄧ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換算成一學分。
  • 八、本要點未規範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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