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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品字第09631949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所屬公共工程安全衛生水準,藉由評選 方式獎勵優秀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以激勵公共工程落實安全衛生管理,預防職業災害 ,爰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設安全衛生模範工地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安全衛生模範工地評選,組 織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由局長指派簡任職以上人員一名擔任。 (二)委員:由本局勞安督導小組、施工督導小組、新建工程處、水利工程處、公園路 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土木建築科、水利科、公園科、品質管理科 各指派九職等以上人員一名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府外專家學者參與。本小組幕僚 作業,由本局品質管理科辦理。
  • 三、受評工程依施工預算金額,分為查核金額以上及未達查核金額二組,由各處自行提報, 各處以每組至少一件至多三件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已達50%以上。 (二)施工期間未發生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重大職業災害。 (三)施工期間未曾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法規,受勞動檢查機構處全部停工 或部分停工五次以上之處分,或受罰款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四)如受本府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查核,其查核成績須達80分以上。
  • 四、安全衛生模範工地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每年八月份辦理,各處應於七月十日前報名 。 前項如因實際作業需要,經專案報准後,得變更辦理時間及報名時限。
  • 五、本小組評分內容及流程如下: (一)評選過程分為初評作業及複評作業兩階段。 (二)各處應依限提報受評工程之報名表,並將各相關之書面查核資料整理成冊列於工 務所內受檢。本小組於報名截止後辦理初評會議,初選合格案件始進入複評作業 。 (三)複評作業由本小組依實際執行情況予以評分: 1.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佔百分之三十。 2.安全衛生組織人力及資源分配佔百分之二十。 3.工地安全衛生設施佔百分之五十。 (四)複評作業流程: 受評選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本小組通知時間備妥交通工具,本小組於本局集合後至 工地現場,由主辦機關簡報,再至現場勘查後,進行意見交換、審閱相關資料及 評分。 (五)複評作業受評選工程主辦機關所指派之本小組委員應予迴避。 (六)各組全部工程評分完成後,由幕僚人員統計相關成績提送本小組會議,推選安全 衛生模範工地之建議名單,報請局長核定後公布。 (七)有關評選作業所需之報名表、簡報內容、評分表及各相關書面查核資料項目,由 本小組另定之。
  • 六、獲選為安全衛生模範工地之施工及監造廠商,由本局頒發榮譽獎狀各1張;主辦機關工 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予以敘獎及頒發獎品,工務所則頒發提貨券,以資鼓勵。
  • 七、廠商經評選為安全衛生模範工地者,於施工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安全衛生模 範工地資格,收回榮譽獎狀。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工作場所發生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重大職業災害。 (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法規,受勞動檢查機構處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五 次以上之處分,或受罰款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 八、為利執行評選作業,各處應指定專人為聯絡窗口,俾利聯繫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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