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本市特定路段舉辦文化創 意產業、藝文展演等活動之申請,依據「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 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須知。
- 二、適用範圍 (一)信義計畫區內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路段如下: 1.一般 1:香堤大道北(A8 與 A10 間)。 2.一般 2:香堤大道南段(A9 與 A11 間)。 3.特殊 1: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廣場(A8、A9、A11 三館間)。 4.特殊 2:信義威秀徒中庭徒步區。 (二)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及中華路西側人行道經本府公告路段如下: 1.一般 3:昆明街至康定路段之武昌街。 2.一般 4:峨眉街漢中街口廣場。 3.特殊 3:漢中街武昌街口(屈臣氏前廣場)。 4.特殊 4:西寧南路至昆明街間之武昌街段(武昌誠品店前)。
- 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國內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學校、機關、 機構及向國內各級政府登記之合法社團等)。
- 四、申請限制 適用本須知之臨時活動,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藝文展演活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 (三)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國家慶典、選舉活動、擺 設攤位等活動及持有本局核發之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展演活動,依 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 五、申請使用時段(含從活動進場佈置至拆除撤離完成所需時間) (一)一日分為三時段: 1.上午:0 時—12 時。 2.下午:12 時—18 時。 3.晚上:18 時—24 時。 (二)西門徒步區平日開放時間自下午 18 時起至 23 時止,假日自上午 11 時起至 23 時止。西門徒步區可供使用時間為: 1.上午:11 時—12 時。(假日) 2.下午:12 時—18 時。(假日) 3.晚上:18 時—23 時。(平日與假日) 4.申請時段計算與收費依本辦法附表收費基準辦理。 (三)活動使用期間以三日為限。但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 辦或合辦之重要公益或政令宣導活動,經專案簽報本府同意延長者 ,不在此限。
- 六、申請使用路段與開放時數、期間 (一)一般路段:(詳附圖)
路段代號
度段
開放範圍
注意事項
一般1
香堤大道北段A8與A10間
長度:48m
(自附圖一般1之a-a段起48公尺長)
寬度:5.5m
(道路兩旁植栽槽與石椅內側間距)舞臺面向松高路
一般2
香堤大道南段A9與A11間
長度:32m
(空橋下方黃色地磚前端起32公尺長)
寬度:5.4m
(道路兩旁植栽槽內側)舞臺面向松壽路
一般3
昆明街至康定路段之武昌街
長度:165m
(武昌街2段83號門牌前方柱起算165公尺長)
寬度:6m
(道路兩旁燈柱內側)為免影響各戲院營運,活動規劃應自鄰近康定路端為起點,且舞臺面向昆明街。
一般4
峨嵋街漢中街口廣場
廣場綠色地磚圓弧範圍內
本路段限公益活動申請,活動請於下午5時前結束。
路段代號
度段
開放範圍
注意事項
特殊1
信義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廣場(A8、A9、A11三館間)
1.中央處:以內側燈柱為界
長度:22.6m
寬度:11m(不含自行車道範圍)
2.東翼部份:
長度:自中央區延伸35m
寬度:5.4m(道路兩旁植栽槽內側)中央處舞臺面向市府大樓
特殊2
信義威秀徒步區(威秀電影院中庭徒步區)
長度:46m
(影城防火門前方黑色地磚前端起,至影城末端紅柱處)
寬度:5.1m
(道路兩旁植栽槽內側)1.為免業態重疊影響附近飲料、食品店家營業,本路段不建議辦理試飲、試吃活動;倘確有需要,應與附近店家協調取得共識,並有協調紀錄,始得進行試飲、試吃活動。
2.本路段空間狹長,為免影響附近店家營業,活動設施應保持徒步區視覺美感及動線通暢。
3.舞臺面向松壽路特殊3
漢中街武昌街口(屈臣氏前廣場)
廣場地磚星芒所及圓弧範圍內
1.本路段週末開放申請時段限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日。
2.簽唱會需於下午5時前結束並於6時前完成清理。
3.為避免人潮擁擠,阻礙行人動線,建議簽唱會相關活動移至西門紅樓或電影主題公園辦理。特殊4
西寧南路至昆明街間之武昌街段(武昌誠品店前)
長度:35m
(武昌街2段98號前方植栽槽白色地磚起35公尺長)
寬度:6m
(道路兩旁燈柱內側)1.為考量人、車動線,簽唱會不予核准。
2.為避免人潮擁擠,阻礙行人動線,建議簽唱會相關活動移至西門紅樓或電影主題公園辦理。 - 七、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繳交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收費基 準辦理。 (二)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即期支票,本局 並將兌現入帳)或電匯方式匯至本局保管金專戶(台北富邦銀行公 庫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保管款:16151013900009)票據或匯款證 明應連同活動申請書及附件於送案時繳交。 (三)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免繳保證金;與本府或所屬各 機關(構)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保證金按半數繳納。 (四)退還保證金:活動結束後 3 日起,填寫下列文件,至本局申請辦 理保證金退還,本局於各相關局處確認後,申請人無違反本辦法及 本須知相關規定,保證金退還之: 1.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退還保證金領據。 3.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 (五)未通過活動申請之案件於本局公告當日起,辦理保證金退還,申請 文件及程序同前項。
- 八、使用費 (一)使用費之收費基準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辦 理。 (二)申請案核准後,使用費請以電匯方式匯至本局道路使用費專戶(台 北富邦銀行公庫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道路使用費:161510104020 80),匯款證明應連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於活動舉辦前傳 真至本局(傳真電話:2345-5828) 。倘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 發票人之票據繳納,應持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於活動舉辦 日前至本局秘書室繳納。 (三)由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予收 取使用費;以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為贊助、協辦或指導單位之 活動,經本局核准者,得減半收取。 (四)若活動需設置舞台或攤棚,其使用費以全天計收。 (五)退還使用費:申請人所繳納之道路使用費,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舉辦活動、中途停止使用或其他經本局核 准停辦活動之情況,請於收到核准函文後,填寫下列文件,至本局 申請退還使用費。 1.使用費退還申請書。 2.退還使用費領據。 3.使用費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 4.核准停辦活動函文或相關證明資料。
- 九、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每年雙數月之 1 日至 10 日(10 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間 受理申請次月 1 日起至 6 個月內辦理之活動。 (二)每一申請案請繳交申請書件一式 2 份,其中 1 份為正本,另 1 份得以影本代替。申請書表格式請至本局網站下載。 (三)申請者應將申請書件及保證金票據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 同時遞案,請一案一信封送件。申請案書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 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 利送印及開會審查)。 (四)外封套請書明「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案」,並以 下列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秘書室收。以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 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 9:00 至 下午 5:00) ,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秘書室簽收。 (五)本局收件後一律不退件,請自行影印備份留存。 (六)本府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請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以各機關(構 )之名義申請或發函送件。 (七)緊急重要活動之申請與審查作業:符合「緊急」與「重要」要件之 活動,需於活動舉辦日 20 日前提出申請,不受前述申請時間之限 制。 1.需同時符合「緊急」與「重要」之要件: 緊急:該案之發生或活動時間依上述申請時間確有困難者。 重要:符合本局扶植藝文展演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具重要政策性 者。 2.應檢具之文件:除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外,尚須檢附足資證明「緊 急」暨「重要」要件之說明文件。 3.審查作業:經本局初審確屬「緊急」暨「重要」申請案件,將由 本局及本府相關單位進行書面審查。另視實際狀況需要,得邀請 申請路段之認養單位表示意見。
- 十、審查作業 (一)審查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逕行書面資料審查,如檢附資料不足,得逕以電話 或傳真通知補件,補件以一次為限;經通知補件,未於 3 日內 內補齊資料,或無法通知者,視同初審未通過。 2.複審: (1)複審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五至七人組成並共同審 查,並得邀請認養單位或周邊商家列席諮詢,本府相關單位及 認養單位得以書面方式提供審查及相關意見。 (2)同一路段同一時間有兩個活動以上提出申請,複審會議將排列 優先順序。 (3)審查結果將於申請當月月底前於本局網站公告,並另以書面通 知。 (4)舉凡內容涉及設攤義賣及募款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後,併同許可之勸募活動計畫書及 場地申請書送本局審查,本局對於活動之內容有准駁之權利。 (二)活動內容結合藝術家、表演團體或街頭藝人等進行展演者,得優先 核准該活動。台北市街頭藝人相關資料請至本局網站(www.cultur e.gov.taipei)查詢。
- 十一、申請者應配合事項 (一)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應比照「臺北市供 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基準」,每 一申請使用路段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貳佰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壹仟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貳佰萬元。 (二)依內政部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 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 消防法第 14 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申請 舉辦之活動不得有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 (三)申請舉辦之活動如為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 之大型活動,須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依本辦法申請舉辦之臨時活動不得有現金(含刷卡及點券)交易 行為。但依相關法令向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申請核准辦理義賣或 捐募,或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舉辦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相 關活動者,不在此限。前述活動所販售(含義賣)之商品不得與 附近店家販售商品性質相同。 涉及以上但書之現金交易行為,營業人應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 票或收據。 (五)申請者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及活動計畫書,例:簽唱會或簽書會 活動現場如配合唱片公司販售歌手 CD 或新書,應載明於計畫書 內並檢附攤商資料表相關資料。 (六)活動所需帳篷、舞臺、展示看板、帳篷與舞台之背板等設施,應 以維持徒步區視覺整體美觀、攤棚穿透性及動線通暢為原則,不 得遮蔽附近店家,影響店家營業。 (七)活動內容如包含發送飲料、食品等試飲、試吃行為,應於活動前 主動自行與附近店家協調,取得共識,以不影響店家營業為原則 。 (八)為保障民眾飲食衛生安全,有關本區公益義賣食品,限定販售標 示清楚之密封包裝或瓶裝食品;另為維護民眾安全並禁止使用明 火及油炸、熱湯類等食品進行義賣、販售和試吃。 (九)信義區香堤大道徒步區及威秀影城徒步區共 4 處場地,因配合 周邊店家營業時間,需於上午 10 時 30 分前完成進場;晚上 1 0 時 30 分後方能撤場。 西門町徒步區四處場地,配合人行徒步區開放時間及周邊店家營 業時間,於週間(週一至週五)需於晚上 6 時前完成進場(需 搭配交通維安措施),晚上 11 時後撤場。週末則需於上午 10 時前完成進場;晚上 11 時後撤場。 另為保障徒步區行人安全,若活動需使用發電機,請於發電機四 周擺放圍籬阻隔,另發電機延伸之電線須全以線槽包覆。 (十)涉及臨時舞台、臨時攤棚搭建或其他宣傳附掛物者,應依「臺北 市展演用臨時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活動辦理期間,本府各相關機關得不定時派員檢核,辦理單位 應配合檢核、蒐證事宜,如有勸導情事,應立即接受並改善。 (十二)活動辦理時,如需本府或所屬機關協調配合事項,除直接涉及 道路使用之事宜,可於審查通過後來文說明外,其餘事項請於 活動前自行洽各機關協調辦理,本局不代予進行任何協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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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430116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5年1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