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前瞻思維,以市民角度、本府角度及產業發展角度三大整 體面向,統合市有資產之經營管理,強化市有資產運用效益,並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名詞之定義,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該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本 要點規定。
- 三、本要點所稱市有資產如下: (一)本府財政局及其他局處管理之市有非公用財產。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管理之市有公用財產。 (三)中央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管理之市有財產。 (四)其他經資產委員會決議應強化經營管理績效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權利及 其他資產。
- 四、本要點所稱閒置(未利用)土地,係指下列情形之土地: (一)尚未或無法依都市計畫規定用途使用之土地。 (二)仍未依市府原核定計畫開闢利用之土地。
- 五、本要點所稱低度利用土地,係指下列情形之土地: (一)大部分為私有地上物占用之土地。 (二)土地上建物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準容積率50%者。 (三)土地上建物全部或大部分毀損不堪使用者。 (四)土地上建物老舊有礙都市景觀者。
- 六、本要點所稱閒置建物,係指下列情形之建物: (一)建物全部未使用且無使用計畫者。 (二)建物全部尚未依計畫使用者。 (三)建物部分獨立可使用空間閒置未使用者。 (四)經機關檢討可提供部分空間供其他機關使用者。
- 七、本要點所稱低度利用建物,係指下列情形之建物: (一)未依建物用途使用,達該建物範圍1/3或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獨立可提供申請使用之建物空間,如會議室、活動中心等,每月使用率未達50% 者: 1.使用率計算公式:每月使用次數/44*100%。 2.計算公式內「44」係將一個月以22天(扣除週休二日)計算,每日上、下午二 時段,合計44個時段。惟使用率如有特別規定者(如區民活動中心及校舍), 從其規定。
- 八、下列事項,得由臺北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評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資產委員會)委員或管 理機關提案,提資產委員會會議討論,提案機關並應由首長出席: (一)非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出租、出售、開發利用之重要政策、法令及計畫。 (二)辦公廳舍、場館之新建、遷建計畫及場館之營運計畫。 (三)辦公廳舍、場館及用地之分配使用。 (四)辦公廳舍、場館及用地之重新分配使用。 (五)各機關學校使用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等建築用地之檢討與處理。 (六)學校、市場用地之檢討與處理。 (七)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之檢討與處理。 (八)宿舍房地之檢討與處理。 (九)資產相關政策、法令及計畫之檢討。 (十)特種基金資產運用及營運績效之檢討與處理 (十一)本府各機關有對外投資股權的管理 (十二)市政及外界關心之資產議題 (十三)如何運用資產促進觀光、文化及產業發展議題。 (十四)其他經資產委員會決議應提報事項。
- 九、相關資料,送交本府財政局彙整。提案機關對於各項探討性議題,應清楚敘明現況、問 題及發生原因並研擬對策提會討論。
- 十、本府財政局彙整提案後,應先召集資產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擬具初步審議意見,一併 提報資產委員會審議。
- 十一、本府各機關學校因特殊突發狀況急需處理,得經本府財政局同意後,以臨時提案提會 討論。
- 十二、資產委員會決議之事項,於簽報核定後,送交各權責機關循法定程序執行,並由本府 財政局追蹤列管執行進度,彙整提報資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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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財產字第10430724000號函自104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