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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北市秘公字第09630530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為有效管理本市政大樓周邊及市民廣場場地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租 借使用管理,並維護場地周邊環境安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申請人依「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使用市政大樓周邊 及市民廣場場地,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育、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 活動為限,惟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內容須具公共性,但為促進經濟及文化產業活動,不在此限。 (二)活動如涉及商業行為者,其內容須符合活動主題與目的;如涉買賣行為者,須依 規定開立發票或收據。 (三)活動如涉及捐募、義賣行為者,應於申請前依有關法令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 三、場地活動音量管制措施: (一)申請人舉辦活動,非必要不得使用擴音器,並須於活動企劃內,詳列活動內容及 使用擴音器情形。 範例:
    項 次 活動時間 活動內容 擴音器使用情形
    1 08:30~09:00 貴賓致詞
    2 09:00~14:00 攤位展示
    (二)申請人應於涵蓋活動區域內,面向市政大樓分散設置小型擴音器(每20公尺至少 1 具),並降低每具擴音器之音量,產生之音量最高不得超過70分貝,並嚴禁使 用瓦斯鳴笛,以避免影響附近居民之生活作息。 (三)每日上午 9時以前及夜間10時以後不得使用擴音器,如因活動特殊需求須提前使 用擴音器,其音量不得超過55分貝。 (四)擴音器試音時間應利用白天時間(上午 9時至夜間10時),並將音量調至適當大 小,並作記號限制。 (五)申請人應指派1名專責人員,負責現場音量管制監控工作。
  • 四、使用場地舉辦活動,應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五、申請人使用場地,應配合公管中心辦理場地現場點交後,始可進行會場佈置工作;如有 借用物品者,應於使用後立即歸還所借物品,並於回復場地原狀及清潔後,將場地交還 公管中心。
  • 六、場地需搭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建築物時,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之規定申請建築許可,申請人未依規定完成臨時建築物申請核准者,不得搭設。
  • 七、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公管中心核准後,於指定 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
  • 八、申請人於活動進行時,應隨時提醒參加民眾注意隨身財物保管,以免造成遺失。
  • 九、其他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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