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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計字第09730195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增訂第6點條文;原第6點條文遞改為第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有效辦理市政活動,提 昇活動效果,統一作業方式,特依據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及本府96年10月 2日 第1442次市政會議指示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各機關應於每年9月15日前將下年度預定舉辦活動名稱、時間、地點等計畫相關資料, 製成活動期程表(如附件1)與活動規劃表(如附件2)上網登錄填報,並於預算完成法 定程序後15日內修正完成;各機關如有例外情形,須簽報本府核定。並由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於每年年底前完成評估各機關間活動整併之可行性。
  • 三、為評估各機關活動整併之可行性,本府相關業務權管機關分工如下: (一)有關系統建置及操作,由本府資訊處負責。 (二)活動行銷事宜,由本府觀光傳播局統籌本府城市行銷並督導協助各活動主辦機關 。 (三)活動現場安全事宜,由活動主辦機關依據「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辦 理,並由本府相關機關本諸權責提供協助及檢查。 (四)跨局處大型活動或府級活動各機關協調聯繫事宜,請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 強橫向聯繫要點」辦理,並得簽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主持協調會議。
  • 四、各機關舉辦活動時,應視活動辦理規模(如國際性/全國性、全市性、區域性/特定性或 例行性╱一般性等活動)、活動性質(如運動競技、文康活動、健康休閒、展覽性質、 民俗祭典、研討座談、其他等)與活動應備事項(如交通維護管制、環境衛生、安全防 護與活動保險等計畫及活動替代方案等)於活動舉辦1星期前上網填報檢查表(如附件3 ),並於活動結束後1星期內上網填報績效評估表(如附件4)。活動進行程序依「臺北 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五、各機關原訂舉辦之各項活動,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必須延後或停辦,其相關注意事項如 下: (一)主辦機關於活動舉辦 1星期前得知有颱風警報、豪大雨特報、水災或不適舉辦之 天候等因素,應視情形將活動延後或停辦,但如主辦機關另有特殊原因考量且活 動地點及參與人員屬安全無須考慮時,不在此限。 (二)活動延後或停辦之通報程序 1.活動主持人層級為本府市長、副市長或為府級活動時,主辦機關應於活動舉辦 3 日前簽報市長核准後,始得將活動延後或停辦。其他活動則應簽奉機關首長 核准,並依行政程序通報本府發言人室與各級長官。 2.主辦機關確認活動延後或停辦時,應於活動舉辦前儘速通報本府發言人室依「 本府因應重大市政新聞快速反應小組設置要點」與「本府各機關新聞發布暨新 聞聯繫作業規定」辦理。本府各機關如為活動場所主管機關,應於確認活動延 後或停辦時,儘速通報活動主辦單位妥為因應。 3.活動如遇緊急狀況,臨時取消辦理時,除依「臺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設 置要點」妥處外,主辦機關應依上開第 2點規定辦理且於活動場所設置告示牌 等設施,並派員協助現場說明、疏導。
  • 六、為整合市府有限資源,發揮市政活動辦理之最大效益,各機關應積極主動檢討辦理本機 關內部、或跨機關活動之整併。針對主動整併活動且成效良好之機關,得專案簽報敘獎 。 (一)獎勵方式與額度: 1.辦理完成機關內部活動整併業務者:業務承辦人員、主管人員各核予記嘉獎 1 次。 2.辦理完成跨機關活動整併業務者: (1)主辦跨機關活動者,完成整併業務之承辦人員、主管人員各核予記功2 次。 (2)配合辦理跨機關活動者,完成整併業務之承辦人員、主管人員各核予記功 1 次。 (二)獎勵程序:各機關填具「活動整併前後之效益對照表」(如附件 5)送請本府研 考會進行審查,研考會並得視活動整併業務辦理之困難度,於所訂定獎勵額度內 ,檢討獎勵額度後,由各機關辦理敘獎事宜。
  • 七、本補充規定未訂定事項,依據本府相關規定辨理,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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