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有效管理本市政大樓沈葆楨廳(中庭)場地及設備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其他機關 、團體租借使用管理,並維護場地周邊辦公環境安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申請人依「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使用沈葆楨廳,以 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為限,惟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舉辦活動應以簡易、單純之活動屬性為主,避免規劃佈置鋪張浪費。 (二)舉辦之活動內容以記者會、簽約儀式、頒獎典禮、表揚大會等且參加人數不超過 150人之簡易活動為宜。 (三)活動時間以不超過一日為限。但於國定休(例)假日非上班日舉辦之活動,不在 此限。
- 三、申請人為本府各機關、學校者,為節省公帑,得由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公管中心)提供活動用之簡易舞台、燈光音響等設備,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以本府各機關學校為限。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應於活動日7日前以書面向公管中心提出申請。 (三)書面申請應備資料: 1.活動用舞台及燈光音響申請表。 2.場地佈置圖。 3.活動節目(工作)流程。 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副本。 (四)提供之設備規格及數量: 1.組合舞台最大規格:長7.2m*寬4.5m*高0.6m。 2.背板架(truss)內徑最大規格:寬7m*高4.5m。 3.燈光音響:音響(含喇叭4支)、無線麥克風4支及舞台投射燈8具。 4.其他附屬設備:講台、直立式麥克風架等。 (五)其他: 1.申請使用時間以每日上午8時至夜間10時為限,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午 休時間不得使用擴音設備。但於非上班日舉辦之活動,在不影響環境品質下, 不在此限。 2.舞台背板宣導物由申請機關自行委託專業廠商製作,並於現場交由公管中心協 助組裝。 3.舞台及燈光音響設備由公管中心派遣人力組裝,申請機關應指派負責人至現場 確認設備設置地點。 4.音響喇叭及舞台投射燈數量由公管中心考量活動狀況設置,操控人員由公管中 心派遣。
- 四、場地使用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關活動節目安排,不得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斯鳴笛,以避免 產生噪音,且活動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以維護周邊辦公環境安寧。 (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應配合公管中心辦理場地現場點交後,始可進行會場佈置工作 ;如有借用物品者,應於使用後立即歸還所借物品,並於回復場地原狀及清潔後 ,將場地交還公管中心。 (三)活動場地嚴禁使用瓦斯類等危害器具,如需使用特效器材,須經公管中心同意。 (四)活動場地不得堆放雜物,消防安全鐵捲門下方(貼紅色膠帶)嚴禁放置物品;架 設電源線時應確實固定不得裸露,並嚴禁使用透明膠帶。 (五)申請人於活動進行時,應提醒參加民眾注意隨身財物保管,以免造成遺失。 (六)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公管中心核准後, 於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
- 五、其他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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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1)北市秘公字第101300158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