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教育人員瞭解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 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通報之責任、作業流程及獎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人員:指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園))校(園) 長、教師、職員、技工工友、學校警衛、運動教練、約聘僱人員、社會教育機構 專業人員及本局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其中教師包含專任、兼任、代理、 代課、護理教師、軍訓教官及教育實習人員等。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者。 (三)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四)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者。 (五)性騷擾事件: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 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者。 (六)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
- 三、教育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遇或疑似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兒童目睹家庭暴力 )、性侵害及性騷擾(均含疑似)事件,應立即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 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性交易之犯罪嫌疑者, 應即向社會局或檢警單位通報。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通報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公開。被害人及通報 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而有所請求時,學校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 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 四、各校(園)通報程序如下: (一)發現之教育人員填具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 表,自行傳真並交由學校統一通報窗口學務處(訓導處、獨立幼兒園保育組), 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社會局通報。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通知,再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 達社會局。 (二)依上述程序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外,並應向本局完成校安通報,私立幼兒園應填報 私立幼兒園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通報專用表。
- 五、各校(園)與社會局配合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校(園)完成通報後,須與社會局充分溝通案件處理原則及相互支援事宜後再 行處理。 (二)社會局接獲各校(園)通報後,如須進行調查,各校(園)應予配合;若社會局 社工人員評估應緊急安置個案,應依通報處理流程辦理。 (三)學校得主動追查個案處置情形,俾便因應個案返校後續輔導措施之準備。 (四)各校(園)輔導人員及社會局協助處理同一個案時,應於處理一段落後相互告知 處理結果。
- 六、個案轉學或入學事宜辦理方式如下: (一)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個案得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惟每學年度由本局將額滿學校名 單函知本府社會局,儘量避免轉介額滿學校。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或類似受虐個案,得由社會局社工員(社會局委託認可授 權之民間專業單位,其協助個案方式,得比照社會局社工員辦理)以電話及具名 傳真等方式聯絡學校,各校(園)應予配合協助處理。 (三)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人離家時,得由被害人出 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學校(不受額滿學校限制) 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學校請假。暫時就讀之請假期 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 七、各校(園)為預防家暴案件之發生,得妥善利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辨識學生是否屬於高 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篩檢及轉介處遇機制。
- 八、各校(園)處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如遇有相關單位聯繫處理及協調上之 困難時,應及時聯繫本局各業務主管科協助處理。
- 九、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 確有績效者得經本局或學校評估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獎勵。 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 ,經本局或學校評估確有疏失者,得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 十、教育人員對懲處事實及理由如有不服時,得依規定提起申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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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國字第100439971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