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對象: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之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供販 賣之業者。
- 二、申請地點: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 三、申請表索取地點:同申請地點或至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下載(http ://www.e-services.taipei.gov.tw/)。
- 四、申請手續: (一)檢附「臺北市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申請書」、「 臺北市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業者切結書」、「臺 北市申請販賣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清單」、「臺北市 販賣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業者交易總表」各一份。 (二)檢附領有本府核發之「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之批發或 零售業」、「百貨公司業」(93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皮 包、手提袋、皮箱批發、零售業」、「百貨銷售業務」等相關營業 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主管機關同意輸 入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合法買賣方式所附載明買受人、買受人地 址、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各一份。
- 五、經核准同意販賣者,應分別於每年 1 月 31 日及 7 月 31 日前製 作交易總表向建設局申報。
- 六、若核准同意販賣者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情事,除依法議處外,本 府將撤銷原同意販賣文件。
- 七、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規定而販賣或陳列、展示前開產製品者 ,依同法第 40 條或第 51 條第 7 項之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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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1
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管理措施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三字第0943561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