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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服字第10334673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即時解決市民陳情問題、縮短跨機關案件處理時效,凡確為本府業務,即應先行承辦 ,以提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人民陳情案件依收文管道分為下列兩類: (一)府級收文,指本府、市長室秘機信、市長信箱、1999市民熱線、本府秘書處市民 服務組、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收文交辦之人民陳情案件 。 (二)逕由各機關收件之人民陳情案,包括來文、民意代表及民眾當面或電話等陳情事 項。
  • 三、府級收文之人民陳情案件分辦原則,係由府級收文單位指定單一機關主政辦理,其認定 順序如下: (一)業務專案已有主政機關。 (二)內容涉及某個機關較多。 (三)內容首項業務相關機關為主政機關。 以上認定若有爭議,由本府秘書長裁定;市長信箱及研考會收文交辦案件,由研考會主 任委員裁定。
  • 四、逕由各機關收件之人民陳情案分辦原則如下: (一)管轄權明確無爭議者: 1.非涉本府管轄權者:收案機關應移請本府以外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 人。 2.涉本府管轄權者:由各收案機關本於權責處理回復陳情人。 (二)管轄權不明確而有疑義者: 1.由本府內收案機關首長指派相當層級人員,於 1日內( 8小時)協調權責機關 確認受理後,始得移文本府內主政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2.如無法達成共識時,由收案機關於 1日內( 8小時)簽請本府秘書長指定單一 機關主政辦理。
  • 五、為鼓勵本府各級人員主動負責、勇於任事,凡辦理跨機關人民陳情案件有重大貢獻或特 殊績效者,由研考會分別於年中及年終專案簽核獎勵,相關獎勵計畫由研考會另訂函頒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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