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促進所屬市立聯合醫院管理發展費用有效運用,因應業務單位辦理 急迫案件之需,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墊支」,係指案件雖符合管理發展費用運用範圍,但得在年度預算總 額內調整容納,在經費來源未奉核定前已有急迫辦理需要,可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院 管理發展費用運用作業注意事項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 三、管理發展費用運用範圍,係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院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 (以下簡稱獎勵金發給基準)第五點第二款所訂運用範圍為準: (一)醫事爭議費用。 (二)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三)醫療院所年度預算未及編列而急需修繕、購置設備等之費用。 (四)違反有關規定而遭取締處罰之罰鍰費用。
- 四、符合前開各款運用範圍之申請墊支案件,應先依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院管理發展費用 運用作業管理注意事項,循行政程序先簽請各權責單位(或委員會)進行審議於當年度 執行必要性、費用編列合理性、規格適切性後,在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不足支應項目, 始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院管理發展費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發委員會)審議。倘 案件具有立即辦理之急迫需要,申請單位在完成各權責單位審議通過及行政程序核定後 ,可先行辦理管理發展費用墊支作業,後提管發委員會備查。
- 五、所有核定先行墊支辦理之案件,須於當年度配合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歸墊(還),若該案 件係已編列連續年度預算支用者,依各年度預算逐年歸墊(還)。
- 六、各墊支案件,於年度終了前三個月,由會計單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針對 未能依限辦理費用歸墊(還)案件,相關申請單位及經辦人員,應提出檢討報告書並出 席管發委員會說明。
- 七、各申請墊支案件單位及經辦人員因故未能於當年度完成經費歸墊(還)時,除經查證確 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專簽核准,得同意展延一年還款外,其他案件則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移請考績委員會議處並悉數追回所有墊支費用。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40378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