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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097300013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本市社子島地區於規劃開發前因長期禁限建,影響工商業發展,本府 為兼顧民意及考量現實狀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社子島地區,指「擬(修)訂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 」計畫範圍。
  • 三、為利管理,本府產業發展局應全面清查社子島地區之工商業經營狀況 ,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即依各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外,其餘於本作業要點實施期間,予以專案列管: (一)具危險性或危害公共安全。 (二)屬嚴重污染性。 (三)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理容、 三溫暖、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等行業。
  • 四、社子島地區之工商業,其有遷址其他地區合法登記經營意願者,本府 相關主管機關得予輔導。
  • 五、第三點各款情形,由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本市建築管理處及商 業處等相關單位依職權認定。
  • 六、本作業要點,於該地區公告開發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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