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緣由 本市95年度營造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死亡24人,其中公共工程 9人,佔37.5%。每一工 地發生率高達2.69%,與民間工程發生率0.77%比較,更高達3.49倍(如表 1),嚴重 影響公共工程勞工之作業安全。進一步分析,公共工程屬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50公尺以 上建築工程、採用壓氣施工作業工程、開挖深度達15公尺以上工程等丁類危險性工作場 所之工地佔 8件,其發生率更高達5.63%,係一般新建工程發生率0.73%之7.71倍(如 表 2),誠為本市降低職業災害之關鍵。 其次,本市95年度包括土木與建築之新建工程總工地數達 1,510處(如表 3),執行勞 動檢查人員卻僅有20人,平均一位檢查員每月需負責76處工地,以每人每日檢查 2處工 地次計算,檢查週期為1.72個月。若再加上每年逾千件無需申請建照或雜項執照之裝修 工程檢查,本市勞動檢查人力更是嚴重不足,遑論提高檢查頻率。因此,透過「安全視 訊監控系統」設置,採重點監督檢查方式,確為降低營造工程職業災害,保障作業勞工 生命安全之必要措施。
- 貳、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白皮書「從心出發-禮民臺北」篇之「尊重生命 ,消弭治安死角」章。 二、本府勞動局96年度施政計畫。
- 參、目的 藉由本府公共工程先行設置「安全視訊監控系統」,強化施工單位自主管理。並擴大至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中央政府發包工程與民間工程,期能降低營造業職業災害。
- 肆、主辦單位 一、單一工程預算達新臺幣 2億元以上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 二、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
- 伍、實施方式: 一、工程主辦機關: (一)新建工程於規劃設計時,應即納入「安全視訊監控系統」,並依需求編列預 算。 (二)新建工程於工程設計完成或當年 9月前,應通報勞動檢查處(通報表如表 4 )。並協助勞動檢查處輔導工程得標之原事業單位,加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對象。 (三)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應列入設置「安全視訊監控系統」,並於工程合約中訂定 處理規範。 (四)工程施工時指派專責人員不定時上網監看,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勞工安全衛 生情事,應立即要求改善,並列入監工紀錄。經要求改善,仍未改善或違反 規定達一定次數者,給予必要之處分。 (五)每年 1月彙整前一年度執行情形,函送勞動檢查處備查。 二、勞動檢查處: (一)編列預算購置「安全視訊監控系統」相關接收系統之設備。 (二)編製工程主辦機關「安全視訊監控系統」規範參考例。 (三)邀請工程主辦機關及營造業者共同研討,編訂「安全視訊監控系統」監督作 業流程範例。 (四)研訂民間新建工程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設置鼓勵措施。 (五)輔導工程得標之原事業單位,納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對象。 (六)選擇設置「安全視訊監控系統」且運作優良者,舉辦觀摩會。 (七)不定期上網監看工程施工情形,發現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暨相關法令規定 者,製作影像及書面紀錄存檔。另電話通知施工單位改善;並轉知工程主辦 機關督導改善缺失。累計同一工地違反 3次以上,且經不定時現場檢查確有 違反紀錄者,實施專案列管,加強檢查,從重處分。 (八)每年 2月檢討前一年度執行情形,成效優良且監造之廠商未發生職業災害之 工程主辦機關,其機關首長及相關業務人員,得簽請市長核予獎勵;其督導 之施工單位另予以表揚。 (九)建議中央主管機關修法參考及推廣民間工程參與設置。
- 陸、實施進度 一、工程主辦機關 (一)本府公共工程自97年 1月先行實施。 (二)督導營建廠商於97年 4月前完成辦理採購裝置「安全視訊監控系統」相關設 備。 (三)自97年 6月起,工程施工期間指派專責人員不定時上網監看處理。 二、勞動檢查處 (一)96年12月前完成編製監控系統規範參考例、監督作業流程範例。 (二)97年 3月前完成相關接收系統之設備購置。 (三)97年 6月起輔導工程得標之原事業單位,納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對象,並不 定期上網監看工程施工情形,並依法檢查處分。 (四)97年研訂民間工程設置「安全視訊監控系統獎勵辦法」並推廣民間工程參與 設置。 (五)97年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公共工程參與設置。
- 柒、經費來源 一、本府公共工程所需經費由各工程主辦機關編列預算勻支。97年度未編列者,由工程 費用勻支或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安全視訊監控系統」相關接收系統設備及其他監督檢查所需經費,由勞動檢查處 編列預算勻支。
- 捌、本計畫陳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玖、中央機關發包之公共工程達到本計畫適用金額標準或民間新建工程,有參與意願者,得 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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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2
臺北市營造工程安全視訊監控系統設置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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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勞動字第101408524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