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 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 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前項季報表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 、社會救助及其他福利等六項,依附表格式填列運用明細項目。
- 第 3 條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如有辦理追加 、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
- 第 4 條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公益彩券盈餘實際分配數超過預算數之 情形,應於季報表中說明處理方式。當季如有累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待運 用數,亦應詳填尚未執行之原因。
- 第 5 條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季報表以網際 網路方式公布,並與各該地方政府網站首頁連結;如有運用公益彩券盈餘 補助民間團體,其補助明細亦應一併於網際網路公布。 前項季報表於網際網路公布期間,自當年度公布第四季季報表之日起算, 不得少於三年。
- 第 6 條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網際網路公布之季報表如有錯誤,應即自 行更正,並將正確之季報表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更正。
- 第 7 條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公開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執行情形 及成效。
- 第 8 條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 公布其名單。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