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保障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局處支援教育局辦理學校新建工程專案任務編組 人員(以下簡稱支援人員)權益並激勵其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兼顧任務編組業務需求及支援人員職務歷練,各支援人員以個人實際支援兩年為原則 ,期滿免再支援。惟經當事人之本職機關及當事人同意再度支援或延長期限者,不在此 限。
- 三、支援人員之本職機關(以下簡稱本職機關)因故需替換支援人員,或教育局因任務需要 而請本職機關更換支援人員,均應事先敘明理由簽報本府副祕書長核可後方得為之。
- 四、支援人員離職或辭職者,本職機關應於教育局書面通知後就該職缺辦理徵才作業,並俟 人員補足該職缺後再行支援。
- 五、本職機關應保障支援人員與該機關其他人員有同等公平、公正之陞遷機會。
- 六、支援人員之年終考績,教育局及本職機關應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並由教育局於符合本 府各機關評等比例原則下覈實考評,其經簽報本府副祕書長認可後,本職機關應充分尊 重。
- 七、支援人員工作表現優異者,教育局得提報獎勵事由及獎度,經簽報副市長同意後,書面 通知本職機關辦理敘獎作業。
- 八、支援人員原於本職機關依規定支領工程獎金及重大工程加給者,支援期間之支給事宜, 由本職機關依各該獎金及加給規定辦理。另其他既有權益,亦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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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05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