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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30220900號函下達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改善天母運動場開放情形,並保障市民使 用權益,特設置天母運動場共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天母運動場,範圍包括多用途草坪、戶外劇場、青少年活動區、籃球場、棒 球場、網球場。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秉持天母運動場開放市民使用之精神,依臺北市體育場地相關管理要點提供監督 及管理建議。 (二)棒球比賽期間(前、中、後)就下列交通維持計畫,提供監督、輔導之改善建議 : 1.接駁公車之設置。 2.交通疏導人員之安排。 3.交通維持計畫之執行。 4.其他於比賽期間與交通維持計畫相關之事項。 (三)棒球比賽期間(前、中、後)就下列環境保護計畫,提供監督、輔導之改善建議 : 1.球場內噪音之管制。 2.場界內(含人行道)環境清潔與衛生之維護。 3.天母運動場毗鄰地區(三玉里、天山里、天和里、天福里、天祿里、東山里 、芝山里)環境清潔與衛生之維護。 4.其他於比賽期間與環境保護計畫相關之事項。 (四)天母運動場回饋居民措施之監督與改善建議。
  •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教育局主任秘書 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副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三十二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七人。 (二)本府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臺北市體育處、交通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士林 區公所各遴派單位主管一人兼任。 (三)天母運動場毗鄰地區里長七人。 (四)天母運動場毗鄰地區各里推派居民代表一人共七人。 (五)相關學者專家或社會團體人士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屬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里長代表者,應隨其本職異動;屬居民代表及學者專 家,如因遷移本市、變故或去職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新任委員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
  •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教育局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指派人員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業務及幕僚作業。
  • 七、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皆不能出席時,應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八、本府相關單位應就其權管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監督及查核,並將監督及 查核之結果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討論。
  • 九、本會為召開會議,得先行分組研議。必要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
  • 十、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開會時委員出席人數未達二分之一 時,得改開座談會,座談會討論決議內容僅供下次提案參考。
  • 十一、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教育局簽核並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惟不得逾越相關法令 規定及本會權限。
  •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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