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加速舊市區之更新 及新社區之開發建設,並配合臺北市重大建設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特設臺北市區段徵收 及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工務局局長。 (三)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法務局局長。 (七)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總隊長。 (八)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外聘 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區段徵收: 1.關於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事項。 2.關於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之審議事項。 3.關於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之審議事項。 4.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事項。 (二)市地重劃: 1.重劃負擔之審議事項 2.重劃負擔減輕原則之審議事項。 3.重劃土地分配異議調處事項。 4.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事項。
-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集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 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並得邀請相關行政區區長或業 務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五、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區內各項工程。 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者,本會 得要求迴避。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地 政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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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2006
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0462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5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